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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哪些费用不应支付哪些费用

时间:2021-05-04

物业管理费

《关于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购房者应自购买二手房产权后一个月起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应自购买该房产权前一个月起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可以提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但提前收取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手续费

二手房不收取手续费: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差价支付后,可以向每一个换房人收取50元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购买新房的单位或新房的使用者收取此费用。

装饰押金

无押金: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向业主、用户或建筑装饰团队收取装饰押金或押金。

维修基金

案例:2005年,王女士看中了一套总价为35万英镑、拥有70年产权的二手房。在与业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现了一项关于谁将支付公共住房维修基金的条款。这栋二手房的原主支付了6000元的公房维修基金。那么,王女士应该付钱给店主吗?

买卖双方签订协议,遇到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受人支付时,共同的解决办法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

维修资金一般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房屋所有人将免费将维修资金延期给客户,王女士无需支付这笔费用。

(2)双方共同协商,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支付的房款的50%。王女士应向业主支付3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

(3)买卖双方应协商后支付一定比例。比例公式为(房屋所有权年数-原业主购买房屋与售出房屋的时间差)/房屋所有权年数。如按比例支付,王女士需支付[70-(2005-2000)]/70× 6000=5571元住房公积金。

(4)房屋所有人要求买受人承担房屋维修基金的全部费用。根据王女士的情况,如果业主不同意将费用推迟给王女士,王女士将不得不向业主支付全部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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