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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二手房买卖纠纷和婚姻房地产纠纷

时间:2021-05-02

二手房买卖纠纷和夫妻财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可通过《合同法》和《物权法》进行调整。婚姻财产可以通过《婚姻法》中的财产分配进行调整。至于具体的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您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非法转让共有房产无效案

1998年9月,王x和李x在相处多年后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下旬,李x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30万元购买北京三环路附近的一栋房子。1999年5月5日,涉案房屋的产权进行了登记,李X是产权登记簿上***的一人。2008年2月初,李x与哥哥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以50万元的转让价格将房子转让给他哥哥。转让后房子的登记主人是李x的弟弟。

2009年9月下旬,王霞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她一年后才得知上述房屋的转让,原因是夫妻不和。王霞认为,她的丈夫李霞没有告诉她,就把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了弟弟。此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方式。这一行为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他人,这严重违反了法律,侵犯了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权利。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x与其兄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以李x的名义恢复了房屋产权。

在法庭上,李X和他的弟弟争辩说,李X结婚时,所涉及的房子是李X以他弟弟的代价买下的。那时,李克斯的名字被写了出来。事实上,房子的弟弟也是共有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但承认所涉及的房屋转让价格尚未支付。法院裁定,虽然涉案房屋以李x的个人名义登记,但购房合同的签订、房价的支付和产权的登记都发生在王x和李x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x作为其妻子,享有该房屋的共同权利。法律规定,共有人应当共同一致地表达其处理共有财产的意愿。现在李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在王x的同意下卖给他弟弟的,所以李x和他父母之间的房屋买卖应该是无效的。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李x与其弟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以李x的名义恢复房屋产权。

根据

《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置共有房地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房地产或动产进行重大维修,必须征得共有人或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共有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订立本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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