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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纠纷如何处理

时间:2019-03-10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朝阳路某单元501户房主王某因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规定,造成了房屋买主徐某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48000元。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定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本市朝阳路某单元501户转让给徐某,过户时间定于7月下旬至8月上旬。协议签定后,原告于签定协议当日交付被告定金人民币两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为支付被告的房款,于2009年7月1日将自己正在居住的房屋转卖他人,由于被告不按规定履行协议,致使原告无房居住,只得租赁他人房屋居住,造成了租金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48000元。

  被告王某则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是原告违约在先未付清房款,导致被告不能履行相应义务。原告的损失是其自己行为导致的,与被告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即同意仍按原协议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亦同意履行双方签定的协议,并持余款185万元的存折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履行协议。随后,被告又告知法院暂时无法腾房,要求给其两年期限再将涉案房屋腾交原告。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履行。根据原、被告签定的协议,原告支付房款与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无时间先后顺序,且对过户时间双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2009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但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在诉讼进行中,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备齐了房款,但被告却声称其无房可搬,这表明被告在与原告签定协议时就并非是以真实的意思出卖其房屋,对此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被告负有完全的过错。因本案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且原告也要求解除合同,故原、被告所签协议应予以解除,被告应将定金双倍返还原告。另一方面,原告为凑齐房款而将其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他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了租金损失,对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王富利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卖方在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因房价的上涨而违约,不想出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王律师代理本案后,经过分析,提出两个建议:1、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2、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本案委托当事人一开始接受***个建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工,后来又变更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本案被告的违约意图很明显,在庭审中以无房居住为由,拒不交付房屋,这显然是与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违背的。合同一经签订,没有无效和撤销的事由,双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需要承担违约带来的法律后果。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终采纳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6-15来源方式:原创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朝阳路某单元501户房主王某因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规定,造成了房屋买主徐某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48000元。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定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本市朝阳路某单元501户转让给徐某,过户时间定于7月下旬至8月上旬。协议签定后,原告于签定协议当日交付被告定金人民币两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为支付被告的房款,于2009年7月1日将自己正在居住的房屋转卖他人,由于被告不按规定履行协议,致使原告无房居住,只得租赁他人房屋居住,造成了租金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48000元。

  被告王某则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是原告违约在先未付清房款,导致被告不能履行相应义务。原告的损失是其自己行为导致的,与被告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即同意仍按原协议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亦同意履行双方签定的协议,并持余款185万元的存折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履行协议。随后,被告又告知法院暂时无法腾房,要求给其两年期限再将涉案房屋腾交原告。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履行。根据原、被告签定的协议,原告支付房款与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无时间先后顺序,且对过户时间双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2009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但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在诉讼进行中,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备齐了房款,但被告却声称其无房可搬,这表明被告在与原告签定协议时就并非是以真实的意思出卖其房屋,对此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被告负有完全的过错。因本案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且原告也要求解除合同,故原、被告所签协议应予以解除,被告应将定金双倍返还原告。另一方面,原告为凑齐房款而将其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他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了租金损失,对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卖方在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因房价的上涨而违约,不想出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王律师代理本案后,经过分析,提出两个建议:1、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2、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本案委托当事人一开始接受***个建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工,后来又变更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本案被告的违约意图很明显,在庭审中以无房居住为由,拒不交付房屋,这显然是与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违背的。合同一经签订,没有无效和撤销的事由,双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需要承担违约带来的法律后果。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终采纳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手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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