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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售期间开发商没有告诉买方如何处理房屋中

时间:2021-10-29

开发商在预售时没有告诉买方如何处理房子里的公共管道。

开发商在预售时没有告诉买方房子是用公共管道铺设的。

1999年8月19日,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A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同意李某购买位于住宅区11号楼1306的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房屋,总房款为836230元,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5月31日,但双方未就房屋的管道铺设达成明确协议。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价款的义务。房屋交付前,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称:“由于管道(供热管道等)的通行。)在您的房子里,装修期间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天花板相对较低,但不会影响您房间的使用和美观李某于2001年3月9日致函房地产公司,称“非住宅管道不得穿过该房屋。如果公司安装了公共管道,请立即拆除。”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向李某交付诉讼房屋后,房屋有管道穿过,房屋部分进行了金属扣板。2002年3月,李某以拆除涉案房屋管道为由提起诉讼。由于管道被几个业主倾倒,拆除管道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2002年11月,李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8.6万元。如不能认定李违约,则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该房屋增加管道而贬值的部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的管道铺设是否影响房价进行评估,价格认证中心建议管线房屋价格在原房价基础上下调2%。

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初审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订立合同。双方并未就是否在李某的房子里铺设管道达成任何协议,但由于涉及到李某的切身利益,房地产公司在出售房子之前应该说实话。现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过失赔偿责任。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意见确定。据此,一审法院裁定,房地产公司应赔偿李某34元、500元。

律师提醒: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规定管道铺设的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可考虑李的交易费用或李因房地产公司未告知而遭受的损失。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如何处理预售时开发商没有告知买方房屋内公共管道的问题”的回答。出卖房屋时,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影响买受人个人利益的事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提出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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