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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孩子卖房子的父母的构成看起来像代理人吗

时间:2021-08-17

代表孩子卖房子的父母的构成如下表所示?房屋销售合同有效吗?

案例简介:父亲代表他的孩子卖房子,孩子说他们拒绝在不同意卖房子的情况下转让所有权。

被告顾与周为父子关系,原被告为同村邻居。这两个人相处得很好。2009年9月,被告的家人被转移。被告购买了安置用房后,剩下的50平方米被政府买了回来。原告得知此事后,与被告进行了讨论,原告支付了房款。原告的妻子抽签决定房子的号码。房产证拿到后,就改成了原告的名字。原告妻子抽签确定房号后,于2009年12月27日,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原告已装修并入住至今。2011年8月1日,生产许可证签发后,生产许可证由原告保管至今。当所有权的转移可以改变时,被告拒绝合作,因此诉讼被卷入。被告辩称,他没有签署购房合同,不同意购房,并拒绝转让所有权。

法院裁定父母代表其子女出售房屋的构成由代理机构证明,房屋合同合法有效。

2009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中,顾与周*姐妹机构出售顾与周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书面证据,在房屋绘图、预售合同签订和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均包含了“顾某”签署的委托书和顾某的身份资料。相关部门根据相应材料对选房过程、房屋预售、产权证办理进行了公证。尽管顾谋在新疆,但他的身份信息和顾谋的签名出现在许多关于建筑纠纷程序的文件中。结合顾谋的陈述,即顾谋在赴新疆前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可用于办理事务,顾谋要求将2013年的房屋出售款交给顾谋,以及顾谋已被原告装修并居住多年的事实,顾谋在从新疆返回上海时,无论相关材料中“顾谋”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签名,均没有多次对之前购买或撤回协议提出异议。应当承认,通过顾某的授权,顾某与周某于2009年11月1日签署的协议(书面或口头)是极有可能的。因此,可以承认他们有权作为代理人行事。根据马某当时持有的书面材料及其他资料,马某有充分理由相信,顾某和周某有权作为代理人处置顾某父子的房屋,并可构成明显的代理人。周当时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表人顾有权处分父子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2009年11月1日的房屋买卖协议对被告顾、周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争议房屋建立了销售合同关系。

律师声明:如表中所示,当父母代表其子女出售房屋时,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9条规定,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且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上述案件中,由于顾与被告的关系,原告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其儿子出售该房屋的,并出示了办理手续的相关证件。对被告来说,当他多次从国外回来时,根据常识被告应该已经知道了这件事,但他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无论相关材料中“顾某”的签名是否由本人签署,2009年11月1日由顾某与周某通过顾某授权(书面或口头)签署的协议应被视为具有较高的可能性,因此可被视为有权代表。

以上知识就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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