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律师:13699118490
Previous Next

办理产证逾期的,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0-06-08

网友:办理产证逾期的,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乐音果律师: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达到当天***大量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