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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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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7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是:
1,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已全部交付,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未抵押。
2.持有建设项目许可证。
3,根据预售商品房的计算,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方面的投资应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确定建设进度和完工交付时间。
金融机构签订了商品房售前监管协议。
5,预售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海外商品房的预售,应同时获得海外销售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预售商品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取得,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已经支付;
(二)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
3.获得商品房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4.获得建造商业房屋的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筑安装总投资已完成25%以上,或商品房建筑基础工程已被接受和接受;
6,确定商品房竣工日期,落实市,公,建设施配套计划;
7.与在上海注册的银行签订了售前监管协议;
8.已经建立了“住房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前管理服务合同。
相关扩展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预售前应满足预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