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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否为第三方买房子没有效果

时间:2019-10-07

李梅和她的丈夫陈法是丈夫和妻子已有20多年。他们的孩子长大了,建立了自己的家庭。陈发正在做生意。经过多年的努力,家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面对“忧心忡忡的妻子”,陈发逐渐变得不满意。 2014年9月,陈发找到了一位23岁的小情人阿里。之后,陈发为阿里买了一套现有的房子,花了44.3万元。这个房子是以阿里的名义买的,但这笔钱是由陈发用信用卡转移的。不久之后,两人分手了。

与阿里分手后,陈发向妻子供认为阿里买房。 2016年底,他的妻子李美珍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向陈法提起诉讼,将其丈夫的共同财产交给她的情人。

这是礼品合同纠纷的案例。李梅是原告,陈法和阿里是被告,涉及的房地产开发商被列为第三人。在诉讼时,房子已经注册登记,但房地产许可证尚未处理。

阿里说,陈发购买这套房子属于陈的个人财产。这不是陈发和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陈发在正常情况下处理个人财产并非违法。阿里说,即使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发应占50%的份额。陈法将是个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所涉房屋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效或部分无效。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共同财产,丈夫或妻子应当因日常生活而商定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陈发飞利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向被告阿里支付了443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这份礼物无效。任何认为礼物有效或部分无效的当事人不依赖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支持。***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发无效购买方力,夫妻共同财产44.3万元。

阿里认为她用自己的名字买的房子是她自己的,结果就是竹篓是空的。海南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在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拥有所有共有财产,无论其分享多少。如果由于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如果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陈发使用44.3万元为阿里购买房地产的行为不是日常必需品,他违反了李的权利,未经李的同意处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定陈法的行为无效,因此向爱人阿里买房的夫妻共计44.3万元的行为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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