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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可以获得更多分配吗?

时间:2019-08-04

为了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杨女士和她的兄弟将兄弟告上法庭。今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兄弟的上诉,并保留了朝阳区法院剩余房屋的40%份额,由杨女士拥有。其余60%的杨女士的兄弟和兄弟都是100%。三十;杨女士向她的兄弟支付了超过8400元的房产折扣;杨女士向她的兄弟支付了超过6300元的房产折扣。杨的父母在他去世前有三个孩子,父母双方都有经济资源。 1998年6月,杨的父亲与该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与父母住在一起的杨迪投资了21,000多元以杨的名义购买房子。在1999年8月31日和2004年10月7日,杨女士的父母因病去世,但没有人遗嘱。

2004年11月,杨女士与初审法院表示,这个房子并非由弟弟购买。父母和子女留下的房子都有继承权,所以他们要求继承权。因为他是一个残疾人,失去了工作能力而没有工作,所以他应该获得一部分遗产。该物业的40%份额应归他所有。杨女士的兄弟也要求三人平分房子。

杨女士的弟弟说,自从她们还活着以来,她的父母一直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并且他们履行了他们的主要抚养义务,他们已经自己购买了。需要继承90%的房子。如果法院确定房屋是遗产,则需要退还房屋付款。在初审法院审理后,杨女士的弟弟拒绝接受上诉,并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她要求继承该房屋90%的股份。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房屋购买款由杨女士的弟弟支付,但房子是杨女士父母的共同财产。

由于杨女士的父母都已去世,这所房子是杨女士父母的遗产。杨女士的父母没有遗嘱。这所房子应该由她的一级法定继承人杨女士和她的兄弟和兄弟继承。由杨女士的弟弟资助的购买价格应作为债权人使用,每个继承人应按继承比例支付。考虑到杨女士残疾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应妥善照顾她。杨女士的弟弟要求继承有争议的房屋90%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不支持。因此,做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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