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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时应该照顾有身体残疾的继承人

时间:2021-06-28

[关键词]分割遗产的继承人, 继承人

[案件概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东升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国强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新华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新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胜利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美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锦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原法院查明原告刘胜利、刘美玲、刘锦玲、刘茵玲和被告刘东升、刘国强、刘新华、刘新民为兄弟姐妹,按照其父亲刘坤和母亲吴淑兰的顺序排列刘胜利、刘东升、刘国强、刘新华、刘美玲、刘新民、刘金陵和刘茵玲。 1976年,原被告的父亲刘坤在城关镇北大街路西侧开了一家自行车修理店。被告刘东升因其二级残疾一直跟随其父亲刘坤帮助经营店铺。在此期间,原告刘胜利也去了营业厅帮忙。从1974年到1988年,刘胜利、刘国强、刘美玲、刘新华、刘锦玲和刘新民结婚并与父母分居。1990年5月,被告刘东升结婚。1991年4月8日,沈丘县老城区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for Town and Village Construction)发给父亲刘坤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允许刘坤在老城区北大街西侧重建一栋两层砖木结构房屋。同年2月,根据农历,刘坤在沈丘县城关镇重建了北大街路西侧(门市部原址)前室二楼。前屋由砖和木头制成,从西向东。每层有三个前厅。一楼***南端是一条过道,通向被告刘国强、刘新华和刘新民住在前厅西侧的院子。房子建成后,原被告父母、被告刘东升夫妇及其子女、原告刘银玲都住在前屋,刘东升及其父亲刘坤继续在前屋经营自行车修理店。1995年11月20日,根据沈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所的负责人是刘东升。刘怡玲1994年结婚后,前院被原被告刘东升夫妇及其子女的父母占用。在他的父亲刘坤于2004年去世后,前厅仍然住着刘东升夫妇、他们的孩子和吴淑兰。2006年7月吴淑兰去世时,刘东升仍在前院经营一家自行车修理店。另据了解,原审被告之父刘坤在沈丘县旧城信用社存款7832.73元,原审被告之母吴淑兰于2006年6月2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旧城营业部存款4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原审还是被告都没有申请对前厅进行价格评估。

[判决书要点]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刘东升和他的父亲刘坤自1976年以来一直在一起经营自行车修理店。原被告父母的存款分别为7832.73元和4万元,为共同经营收入。争议财产是在父亲刘坤和被告刘东升的生命期间建造的,也是共同财产。被告刘东升有权收取定金和房产的一半,定金和房产的另一半由原被告和八名被告的八个子女作为刘坤及其妻子的遗产进行分配。存款总额为47,832.73元。被告刘东升应得人民币26,905.88元,原告刘胜利、刘美玲、刘锦玲、刘银玲和被告刘国强、刘新华、刘新民各应得人民币2,989.55元。房地产被八个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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