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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华等人诉李建军(遗产分割纠纷)

时间:2021-06-27

[诉因]遗产纠纷

[关键词]个人财产放弃继承权

[案件概况]

原告:李成华、李荣华

被告:李建军

袁,被告的父亲,继承人李长华,涪陵区人民政府前退休职工。2000年12月,被告李长华因脑萎缩、抑郁症等原因无法照顾自己。涪陵区政府安排被告夫妇到涪陵照顾被告。此后,被告及其丈夫从石柱搬到涪陵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照顾被告,直至被告死亡。死者李长华从家乡石柱迁到涪陵后,涪陵区人民政府根据政策法规,在涪陵区中山路119号给死者李长华分配了一套住房,共筹得13613元。2005年9月30日,该房屋被拆除,共获得赔偿金58,700元,用于被告和死者的日常生活。此外,死者还享有其所在单位涪陵区人民政府在涪陵区松翠路27号的一套集资建房资格。因此,死者自2001年12月30日至2005年10月31日共支付人民币91000元,实际取得了诺的财产权。涪陵区松翠路27号2栋5-2楼,现价273,500元。2007年1月18日,死者因病去世。死者去世前,他没有处置涪陵区松翠路27号2号楼5-2号房。死者去世时,一级继承人有三位,即长子李成华、次子李荣华和女儿李建军。2007年5月18日,原告李成华承诺放弃继承权。2008年10月23日,两位原告申请分割遗产,并来到法院,引发本案诉讼。还发现死者自2006年11月至死亡一直住在涪陵中心医院。因为被告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双方都有争议,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007年1月23日,涪陵中心医院与代表被告的患者丈夫冉萧宁达成协议,赔偿涪陵中心医院死者22000元。包括死亡赔偿、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在内的所有赔偿的总额在协议中没有具体说明。在协议签署的同一天,涪陵中心医院支付了赔偿金并记入死者的工资账户。在被告向涪陵中心医院提出索赔之前,原告李荣华以没有时间索赔为由拒绝参与索赔,并明确放弃了对被告的赔偿分割。

[法官]

判决如下:

1。涪陵区松翠路27号2号楼5-2号楼为被告李建军所有。被告李建军应赔偿原告李成华和原告李荣华各68375元的房价款,并在本判决生效后20天内支付。

2。涪陵中心医院对原告和被告的赔偿金额为21250元,由原告李成华和被告李建军各50%,被告李建军向原告李成华支付10625元,在判决生效后20天内支付。

如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在延期履行期间将债务利息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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