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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亲属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

时间:2021-06-26

目前,交通事故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关于事故中死亡的受害者亲属如何分割所获得的各种赔偿的争议,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丧偶儿媳(女婿)和丧子(女儿)的父母之间的利益分离,关于赔偿分割的争议变得更加激烈。

几天前,海安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妇女在事故中死亡的案件。她的丈夫只同意向他的姻亲支付4万元作为家属生活费用的补偿。在公婆未能要求其他赔偿后,他们起诉他们的女婿孙子,要求将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的生活费分开。

原告张某和孙某是张某的父母。被告刘和刘是张某的丈夫和儿子。2008年10月,张某在厦门的一场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事故另一方应赔偿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430,060元、丧葬费14,478元、维修费84,405元、搬运工损失工作费2,250元、住宿费3,600元、交通费3,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坏费1,500元,合计同一天,刘收到了上述赔偿。此后,刘只得到468,000元的赔偿,而张和孙只应得到31,500元的维护费。剩余的赔偿金属于作为***继承人的刘,只有4万元支付给张和孙。与此同时,他们拒绝平分剩余的赔偿金。因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合法财产权。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其父母、丈夫和子女依法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和丧葬费等各种损失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由特定的赔偿权利人享有,即依法负责赡养死者的未成年人或无法工作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张和孙依法应享受的生活费为31511.2元,他们要求的31511元是合理的。死亡赔偿是被害人死亡时的一项特殊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义务人在死者死后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费用。它通常由补偿权利人享有。张某和孙某有权要求被告刘某和刘某赔偿死亡,以获得家属的生活费。原被告和被告在失去亲人后,在赔偿分配上发生争议时,应当相互协商,相互理解,做出让步。然而,被告刘谋在获得实际赔偿后仅向两名原告支付了4万元,并以刘谋是***继承人为由拒绝支付两名原告应得的份额,从而侵犯了两名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两名被告在被法院依法传唤后拒绝出庭,因此双方的纠纷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他们被认为已经放弃了为原告的主张辩护和盘问证据的权利,不利后果将由他们承担。

法院经审理裁定:根据***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年第七十五条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如下:被告刘谋和刘谋向原告张某和孙谋支付了21,530元的死亡赔偿金,以补偿其亲属张某的死亡。2.被告刘谋、刘谋支付原告张某、孙谋家属的生活费,赔偿其亲属张某死亡31511元。上述第1、2项共计246,541元,从被告刘谋、刘谋已缴纳的40,000元中扣除。被告刘谋、刘谋仍应向原告张某、孙谋支付206,541元,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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