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律师:13699118490
Previous Next

如何将储蓄券红利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时间:2021-06-24

Case

邵某的丈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死于车祸。9月16日,钱某的儿子钱某、儿媳张某和邵某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根据法院同年12月13日的判决,其中,被告邵、钱在死前购买了10张(共200元)奖金券,其中5张是被告所有,另外5张是遗产,根据分析的金额,这些奖金券也被判给了被告。2002年4月,银行公布了中奖号码,邵某凭他持有的10张优惠券中的一张赢得了6000元的一等奖。原告听后认为,6000元中的一半是遗产,应该重新继承。因此,与被告发生了纠纷,谈判失败。诉讼被提交到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Trial

案情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邵某在继承判决时所拥有的五张储蓄券没有注明号码,因为在继承判决时没有判决谁应该拥有中奖彩票,所以判决奖金为6000元,其中3000元属于被告邵某,剩余的3000元属于被告钱某、张某和邵某,他们各继承了1000元。6000元奖金应该是邵、钱的共同财产。

首先,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将储蓄债券分割为200元,其中一半(100元)归邵某所有,另一半(100元)归邵某所有,判决归邵某所有。表面上,储蓄债券属于邵某,但实质上法院的判决是以财产价值为依据的,是对200元储蓄债券价值归属的判决。200元储蓄债券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因是它们的价值为200元。如果没有200元的价值,法院的判决将毫无意义。因此,法院的判决不是储蓄凭证本身,而是夫妻共有的200元财产。法院没有具体说明从赢得储蓄证书中获得的奖金的归属。

其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00元储蓄债券有两个属性:价值和赢。作为一种财产形式,200元储蓄债券不同于其他财产。一方面,他们有200元的价值属性,另一方面,他们有获奖的属性。

也就是说,他们参与奖励活动。这两种属性体现在两种权利上,即200元的全部价值权和参与奖励权。尽管法院裁定储蓄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裁定引起的权利变化只是价值200元的变化,而参与授标的权利保持不变,仍然属于邵、钱。

2。6000元是邵、钱夫妻的共同财产。遗产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分割,即6000元的一半归邵,其余3000元归钱。原、被告各继承1000元。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