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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遗产屋

时间:2021-06-01

刘女士问:我和陈某于1994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都再婚了。2004年,陈某写了一份声明,委托他的儿子陈嘉出资购买一套福利住房,并处理相关事宜。陈某将有权在有生之年使用该房屋,100年后陈嘉将自然继承该房屋。从那以后,我、陈某和陈嘉一直居住和使用这所房子。2007年10月2日,陈某在医院写了一份遗嘱,声明他将把他所有房子的一半给我。陈某于2007年11月去世,刘女士按照自己的意愿继承了房子,并要求陈嘉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割房子。

江苏英特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同林律师:刘女士要求陈嘉按照自己的意愿继承,房子的分割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涉案房屋是刘女士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嘉的捐款应被视为贷款合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其权属证书以一方名义登记,则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其遗嘱。如果有几份遗嘱,以***终遗嘱为准。经公证的遗嘱不得通过自拟、代理书面、录音或口头遗嘱撤销或更改。***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死者生前与其他人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立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遗产分别作为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未经登记,该法将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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