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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证据不足以让人相信

时间:2021-05-31

南宁市永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儿媳、儿媳和已故丈夫的大哥争夺遗产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裁定李达和李二(已故儿媳妇的丈夫)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李达,李达以30,000元以上的相应份额补偿了他的嫂子张兰。

李达和李二是兄弟。1993年12月1日,他们每人出资一半,在永宁区普米奥镇南苑农民开发区买了一栋房子。1999年6月3日,李达和李二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后,他们共同出资拆除了这座老房子,并建造了一栋三层楼的大楼。2003年6月20日,原永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李大鹤和李二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天气变幻莫测,李尔于2003年11月17日突然去世。李二死后,他的妻子张兰(Zhang Lan)发现丈夫和大哥出资购买的房子在李达死前已经由李达管理和使用,并要求与李达分房。然而,李达声称房子是为其中一人购买的,李二没有股份,所以他不同意分割房子。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张兰向法院起诉丈夫的父母和李达,要求分割遗产。

在审判过程中,原审被告就争议房屋是李达、李二共有还是李达的***财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李达辩称,争议中的房子确实是他和弟弟李二于1993年12月共同出资15,791元购买的。然而,1997年9月6日,经过李达和李尔的平等协商,李达购买价格的一半,即7859元,被退还给了李尔。这所房子归李达所有,他向法院提交了不止一份谈判证书。同时,李大成承认证书的内容是他写的,李二只在签名处签名。然而,经审理,法院认为,争议中的房子是李达和李尔用他们各自出资的一半购买的。经批准后,他们共同出资拆除了旧房子并建了一所新房子。所有关于该建筑的证明表明,该房产属于李达和李二。基于此,确定争议房屋为李达和李二所有。由李达出具的李达退房证明不是李达本人写的,而是李达本人写的,因为这是一份单一的证据,相关的建筑手续在相关的建筑手续完成之前由两个人写是不符合常识的。该证书不能推翻该房屋的相关证书。因此,李达主张的房子是一个人***的,不能被接受。李二死后,李达和李二各自应得到争议房屋的一半,李二的一半应由张兰和李二的父母平分,张兰和李二是***继承人。在庭审中,李二的父母明确表示,他们愿意将李二所主张的房子的遗产份额给李达。根据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价格的评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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