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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媳妇分割岳父遗产纠纷

时间:2021-05-25

“案例介绍”李某于早年丧妻,煞费苦心地抚养儿子李某和李某。李慕勇与陈某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慕娟。李某宇本可以享受晚年,但他忍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一家小商店,修理汽车,生意兴隆。2000年5月,李某因病去世,留下修车积累的10万元。李谋勇和李谋梦没有分手。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6月与妻子陈某·施离婚。2001年7月10日,李慕勇在出差途中死于车祸。李某要求继承其父亲在李某剩余遗产中的份额,陈某要求分享其在李某剩余遗产中的份额,但李某强烈拒绝了这一要求。李谋娟和陈某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父亲李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李某应适用转让和继承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李某的女儿李谋娟有权依法获得李某的部分遗产。由于继承权是在李和陈某结婚期间获得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虽然李彦宏去世时与陈某离婚,但这并不影响陈某对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权的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它应该属于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属于陈某的财产在申请合法转让继承之前应该分开。决定李某继承10多万元,李某激烈继承5万元,李某胡安继承2.5万元,陈某市继承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的审判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转让和继承制度是什么?第二,为什么离婚的前配偶可以分享他们前夫和父亲的遗产?

1。什么是转让和继承制度?

当死者去世时,只有幸存的继承人才有能力继承权利并继承死者的遗产。但是,在分割遗产之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反映在应继承的遗产数额上,而不是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如果继承人此时死亡,他不能直接承担遗产,因为他没有权利能力。谁应该承担他的遗产份额已经成为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中的转移继承问题。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继承权的转移。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转移,但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存在,***高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继承转移的概念。***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不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产,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这两种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继承权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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