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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东等人与魏烈风的遗产分割案

时间:2021-05-19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南川法民子楚第1590号

原告王正东,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居民(略)。

委托代理人王波(王正东的侄子),万盛公证处职员,住(略)。

原告王嬴政(又名刘建营),女,1948年4月27日出生,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波(王嬴政之子)的基本情况见上文。

原告刘尤山,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居民(略)。

唐善文,三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重庆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烈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和生活(略)。

委托代理人周伟,重庆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是王玉兰,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居民(略)。

委托代理人刘朝勋(王玉兰的父亲)住(略)。

原告王正东、王嬴政、刘尤山、魏烈峰于2005年11月30日就该房产(房屋)的分割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法院根据王玉兰的书面申请,通知他作为第三人(拥有独立请求权)参与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并于下月20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魏烈风隐瞒事实真相,办理争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裁定该房屋销售无效,判决已经生效。法院裁定中止此案的审理。在房管部门取消本案被诉房屋的过户登记后,魏烈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三名原告为本案死者刘伟贞清偿债务。

魏烈风和本案的三名原告都有债务。经过***次和第二次审理,原告于200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案审理。审判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医院于同年7月9日委托重庆金辉会计师事务所对争议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巨大的争议,法院于9月6日决定将案件移交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移交普通审判程序后,刘大文法官依法担任主审法官,与周闻仲法官和代理法官谢玉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审理。审判于2007年9月21日公开举行。原告王正东、王嬴政的委托代理人王波、唐善文、原告刘尤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善文、被告魏烈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第三人王玉兰的委托代理人刘朝勋出席了庭审。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王正东、王嬴政、刘尤山声称,根据已经生效的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他们要求人民法院分割王秀树、刘伟贞的房产(房屋),该房产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长期居住委员会。被告魏烈风只能分割刘伟贞的部分财产,并将该房屋移交给原告。第三个人王玉兰已经放弃了财产分割,不应该再分割了。原告王正东还提出,他已经尽了支持的义务,应该分得更多的遗产。原告刘尤山还提出,此前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合计8612.90元,本案由第三方王玉兰或其继承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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