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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案件

时间:2021-05-19

原告周平,女,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2号楼。

原告周霞,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新时代公司董事,住肯尼亚。

原告周普(尹)(也是周平、周霞的委托代理人),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程健***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2号楼。

周普的委托代理人李美英,女,生于1951年1月2日。她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住在北京市丰台区王源西里25号楼2门202号。

周普委托代理人王明,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法律服务所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西里6号楼18号。

被告何XX,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经济信息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楼3号楼。

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平、周普、周霞和被告何某某发生法律继承纠纷。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原告周平、周普、周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英、王凤鸣、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健出席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周平、周普、周霞称,被告于2003年11月4日与原告父亲周克德再婚,婚后无子女。根据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周喜德在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院购买了一套104.85平方米的公寓,并与前妻一起工作了一段时间。此外,原告父亲周xde和被告于2006年6月共同购买了该单位的资金85,000元。原告父亲周喜德于2007年1月24日去世,被告未经许可从周喜德的银行账户中提取6400美元。被告还从周xde的其他账户中提取了一些钱,共计240,887.96元。另一名被告和周克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和海淀区吉门里东区1106号的一栋房子里。要求分开存款。

被告何某辩称,被告和周克德是合法配偶。他们的婚姻关系始于1996年,于1999年12月28日离婚,并于2003年恢复。无论离婚或再婚的原因如何,被告有权与三名原告共同继承周xde名下的财产。三元指控被告是周克德的合法继承人,应该平分遗产。在本案具体分割遗产之前,被告与周xde结婚期间的财产应分割一半给被告,周xde的另一半应由三元起诉与被告共同继承。Jimenli的房子是1995年购买的,是被告婚前的财产。保险基金实际上是个人保险,被保险人是被告。保险基金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周xde的财产。美元是周xde和被告的共同财产,他们同意平分。关于太平路房屋,购买日期为1999年12月,交付日期为1999年11月23日,签署日期和交付日期为周克德与被告结婚期间。被告以周xde的名义同意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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