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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中***的继承人先去世遗产不能根据遗

时间:2021-05-18

[案]

李某有两个儿子,李文和·吴立和文立有一个儿子,李小文。李某在公证遗嘱中说,所有遗产将由文立继承。文立得知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儿子李小文,但父亲的遗产归弟弟吴立所有后写下了遗嘱。李某得知文立的遗嘱上写着“照文立说的做,但留给李小文10万元”,非常感动。文立很快就去世了,然后李某也去世了。在继承过程中,李小文要求继承李某的10万元,而吴立认为他父亲李某的遗产应该完全由他继承。双方向法院提出了争议。法院裁定李彦宏的遗产应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吴立获得了一半的遗产和李小文代位继承的一半遗产。

[评估]

本案涉及中国《继承法》遗嘱的效力和代位继承问题。

遗嘱是指公民在去世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单方面处置个人财产。立遗嘱的死者称为立遗嘱人,根据遗嘱享有继承权的人称为立遗嘱人。遗嘱有多种法律形式,包括公证、自拟和口头遗嘱。其中,经公证的遗嘱效力***高,因为经公证的遗嘱是由遗嘱人直接向公证处申请的,这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更严格,能更好地保证遗嘱表达的真实性。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他的遗嘱。如有多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为公证遗嘱。遗嘱人死后,遗嘱生效。无效遗嘱的法律情形有:(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遗嘱人在胁迫或者欺骗下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在本案中将内容加入文立遗嘱的行为是篡改他人遗嘱,内容无效。文立去世时,李某的公证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因为立遗嘱人文立先于死者李某去世。因此,李氏的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本案还涉及代位继承的法律问题。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基于被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取得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是由代位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继承适用于李氏的继承。基于文立先于李去世的客观事实,李小文取得了代位权。因此,法院裁定法定继承人吴立继承了李某一半的遗产,另一半由李小文从代位继承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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