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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和分割纠纷法院判决案

时间:2021-05-17

原告夏某,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某平,上海浦东新区梅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慕军,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汝波,上海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朗,上海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诉被告范慕军法律继承纠纷案。法院受理此案后,赵文龙法官依法成为***的法官,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中原案件的当事人杜根迪去世,等待杜根迪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法院通知杜根迪的合法继承人夏蔡明、夏才友、夏董璇和陈杰参加诉讼。正如夏蔡明、夏才友、夏董璇和陈杰明确表示,他们将放弃杜根迪的继承权,继承本案继承人夏金彩。因此,夏蔡明、夏才友、夏董璇和陈杰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平、被告范慕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鲁波、陈汝朗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夏声称原被告是母女关系。原告的母亲俞道勤于2000年1月14日死于交通事故。被告于2005年8月与原告的父亲夏金彩再婚。位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夏金彩名下。产权登记日期为1999年11月。这是夏金彩和俞道琴的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要求继承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的产权。

被告范慕军辩称,被告是原告的继母,被告于2005年4月与夏金彩再婚。有争议的财产是夏金彩和俞道琴的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财产的产权属于原告,原告将向被告支付一次性折扣。

审判后,发现原被告都是继母。该房屋位于浦东新区沪东新村100号101室,为夏金彩和俞道琴共同所有。这所房子于1999年11月在夏金彩名下注册。夏金彩和俞道琴原本是夫妻,有一个女儿,即原告夏某。余道勤于2000年1月14日死于一场交通事故。夏金彩于2005年4月与被告结婚,并于2006年5月去世。俞道琴和夏金彩生前没有立遗嘱。现在原告以投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判中,夏金彩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夏金彩的母亲杜根迪,先于夏金彩的父亲去世。杜根迪的合法继承人夏才友、夏蔡明、夏董璇和陈杰在诉讼中放弃了对房子的继承。该房屋经上海光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人民币52万元,双方对评估报告无异议。

也发现了,余道琴的父母死于余道琴之前。

上述事实由房地产登记册、结婚证、户籍证、死亡证、独生子女证、放弃房地产的书面证据、评估报告和当事人陈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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