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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如何划分医疗事故赔偿

时间:2021-05-15

判例:原告丛杰是已故张星星的妻子,原告张冲是张星星的儿子,被告张红海是张星星的父亲,被告白云岫是张星星的母亲。第三个人,张欣,是张星芝的妹妹。张星星因病于1999年9月17日在北京通州六合医院(以下简称六合医院)住院。同年9月26日,张星星死于一场医疗事故。

张红海、白云秀、丛杰、张冲与六合医院经过长期协商,于2001年12月7日达成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六合医院一次性支付四人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赔偿合计10万元。这笔钱由张欣收取,以云岫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丛杰和张冲要求平分75,000元。被告不同意。双方的谈判失败了。因此,原告丛杰和张冲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析、确认所有权并返还75,000元财产。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北京通州六合医院赔偿原告和被告医疗事故的10万元,是基于张星星生前抚养和赡养家庭成员的经济赔偿和精神安慰,应由原告和被告依法分享和合理分割。分割前,张红海、白云秀在处理事故中支付的合理费用应从赔偿中扣除。因为张冲是未成年人,需要提高,所以应该多给点分数。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被告张红海、白云秀向丛杰支付赔偿金19801元。张冲的补偿金为39,666.9元。第二被告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两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分配数额合理。

点评:

本案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种是10万元是基于张星星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丛杰应先分得5万元,其余5万元由一级继承人丛杰、张冲、张红海、云岫依法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10万元是张星星去世后,六合医院因医疗事故支付给丛杰、张冲、张红海、白云秀的赔偿金。这四家医院在与六合医院谈判时,并不要求单独设定每个人的份额,应属于共同财产。四个人应该平分。第三种意见认为,六合医院对丛杰、张冲、张红海、白云秀的10万元赔偿是张星星生前家属的经济赔偿和情感安慰金,应由四人分享,依法分割。事业部成立前,张红海、白云秀处理事故的合理费用从赔偿金中支付。因为张冲是未成年人,需要提高,所以应该多给点分数。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涉及共同所有权的法律问题。所谓股份共有(joint ownership by shares),也称为单独所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各自对同一财产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同关系。在股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拥有不同份额的股份。如果股份不清楚,假设所有共有人持有相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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