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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颠倒着进入大门的儿子可以继承他父母的遗

时间:2021-05-12

吴楠和江勤在广东工作,他们都是同一个村子的村民和恋人。由于江勤是独生子,吴楠有兄妹两人,为了照顾好江勤父母今后的晚年生活,2001年4月28日他们登记结婚后,吴楠去了江勤的家和他的亲家住在一起。在一个女人家里安顿下来后,吴楠仍然和父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经常给父母寄钱和财物来报答他们的好意。截至去年3月,吴楠的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了8栋房子、3万元的积蓄和日常家具。6月份,在分割父母遗产时,吴楠的兄妹认为,既然吴楠已经定居在女性家庭,将来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他们就不能再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的遗产只能由他们的兄妹继承。然而,吴楠认为,虽然婚后他定居在女性家庭,但他仍然和父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可以经常去看望父母,给他寄钱和东西,从而尽自己的职责。因此,他应该有权从父母那里继承遗产。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吴楠向法院起诉了他的兄弟姐妹。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吴楠婚后定居于女性家庭,但不可能消除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此外,吴楠仍然和父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尽了自己的职责。因此,吴楠应该依法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据此,法院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方便生活的原则,裁定其父母留下的8栋房屋和家具属于吴某的兄弟姐妹,存款3万元属于吴某。

男人不被允许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因为他们已经在妇女家中定居,这种说法不仅不合理,而且荒谬。它也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婚姻法》年第2l条、《继承法》年第10条和《收养法》年第23条的相关规定,基于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只能通过建立收养关系来消除。此外,其他形式不能消除和改变。因此,吴楠在本案中因其婚姻而定居在女子家中,这并不能消除他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同时,吴楠丧失继承权不存在法律因素(如故意杀害死者、为继承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死者、情节严重虐待死者、情节严重模仿、变更或破坏遗嘱),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吴楠从父母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吴楠在女子之家安顿下来后,仍然对父母尽了自己的职责。因此,吴楠婚后在女性家庭的定居不会影响她对父母遗产的继承,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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