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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员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对待吗

时间:2021-05-04

案例:李强于1984年7月在一次沿海探险中的台风中失踪。在被他所在单位的组织搜查后,他的下落仍然不明。1986年12月,该单位认定李强因公失踪,并给他的妻子王丽、子女李海和李阿兰退休金3500元,但属于李强的积蓄和衣物没有分开。1987年2月,李海提议分割他父亲的遗产,但王力担心如果他丈夫幸存下来,他将无法解释。王力就这两份档案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如果公民因事故下落不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后,人民法院可以在利害关系方宣布找到失踪人员后一年内作出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判决。审判日是失踪公民死亡的日子。直到那时继承才开始。

李强因为一起普通事故已经失踪两年多了。王丽和她的孩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是人民法院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都没有这种权力。李强所在单位做出的李强因公失踪的结论没有法律效力。无法证实李强已经死亡,王粲·李和她的孩子也没有侵犯李强的财产。只有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布李强死亡时,李灿强的财产才成为他的遗产,并由王丽和她的子女分割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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