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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继承20年前没有继承的东西吗

时间:2021-05-02

案例:甲是独生女。她早年失去了父亲,和母亲住在南京市。结婚后,她和丈夫去了苏州。南京有两个前厅,一个给母亲,另一个给房客b。母亲于1964年去世。贾庆林得知他要去南京的消息后,房客b已经占据了这两栋房子,并告诉贾庆林他将如何在母亲活着的时候照顾她,以及他将如何在她死后埋葬她。他还说,这两栋房子迟早要移交给公众。***好由他来照顾他们,贾庆林来南京时,他将负责食物和住房。当时,贾庆林的丈夫被列为反革命分子,贾庆林是反革命家庭成员,不得不忍受屈辱。结果,房子和母亲a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了B。现在B开了一家有这两个前屋的服装店。a想继承她母亲的遗产。我想知道这是否可能?

这是一个特例。a的母亲在去世前没有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签署遗产支持协议,也没有立下书面遗嘱或口头遗嘱。她死后留下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法定继承程序(legal inheritance procedure)是指继承人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和血缘关系,依法确定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

根据中国继承法,***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a的母亲没有父母,她的丈夫很早就去世了。a是***顺序中***的孩子和***的合法继承人。她完全有权继承她母亲留下的两栋房子。中国继承法规定,如果从继承开始算起已经过了20多年,就不再进行诉讼辩护。然而,甲是一个特例。因为她的丈夫被***为反革命分子,所以她是反革命家庭成员。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她不敢提出继承母亲的遗产。这是继承的客观障碍,不能被推定为放弃继承。

继承本质上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继承财产"。a有权继承但不能继承,这是一个民事侵权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应从一个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时算起。但是,如果侵犯权利已经超过20年,人民法院将不会保护他们。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因此,由于特殊情况,甲方不能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考虑延长期限。

如上所述,母亲甲的房客乙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他只是房子的承租人,无权处置房子。虽然他照顾了贾妈妈的生活并帮助她下葬,但这可以通过适当的继承或20多年的租金来补偿。这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甲现在可以向当地房管局提出该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作为无主财产移交集体或者国家的,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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