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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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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30
案例:甲于1996年2月5日向乙借款2万元,借据规定应于1996年底前还清。1996年6月,乙去世。同年10月,贾庆林死于一场车祸,留下了他的三栋房子和一辆摩托车,实际价值6万元。乙丙的儿子用借据向甲的儿子索债,丁拒绝偿还,因为他父亲的遗产在他和弟弟戊之间平分,他父亲生前的债务不应该由他们的兄弟偿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人有义务在遗产价值内清偿死者的债务。如果死者甲的财产价值超过债务丁和戊,债务应偿还。既然继承人E和D平分了遗产,他们应该平等地偿还债务。然而,法院不应以死者父亲的财产在他和他哥哥e .之间平分为由拒绝偿还死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