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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人离婚并通过一个协议结婚后谁应该继承

时间:2021-04-24

丈夫和妻子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任何一方都不会抛弃另一方。双方都将赡养老人并送走死者.只有通过这样的协议,男人才会“娶”女人,而他的妻子会以这样方便的方式“离婚”。由于没有合法登记,该男子的离婚和婚姻不被法律承认。这个人死后,一场继承的战争随之而来。

邓和申于1979年4月在这座城市登记结婚。他们的女儿小青出生于1981年,他们的儿子肖伟八年后出生。1999年6月,由于感情不和,这对夫妇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协议是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家庭财产的分割、原债权债务的收取和偿还达成协议。孩子们由沈抚养,所有费用由沈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的生活费用和其他费用负责。该协议将从离婚之日起生效。同年8月,邓和一位中年妇女苏住在一起。2000年1月,双方签订了《夫妻共同协议》协议:夫妻互相尊重和爱对方,共同生活,一起变老。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抛弃另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人应承担另一方余生的所有费用。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赡养老人并将死者送至临终。如果一方死亡,所有家庭财产将由另一方继承,双方的子女和亲属无权干涉。2001年5月,邓某和他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获得了12万元以上的经济补偿金。2002年4月,邓和苏以夫妻的名义在大港区花了6万多元买了一栋房子(现在价值超过27万元)。2004年6月20日,邓某因病去世。在重病期间,苏某负责住院和葬礼。2006年6月,当沈先生听到邓的死讯时,他委托一名律师找苏来协商继任事宜。因为无法达成协议,沈和他的两个孩子向法院起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邓公遗产的继承,邓公与苏公签订的《夫妻共同协议》符合中国《继承法》遗产继承和赡养协议的法律特征,苏公按照协议履行了承担、死亡和埋葬邓公的义务。《继承法》第5条规定,遗产支持协议在适用时优先于合法继承。根据协议,邓的财产或房产属于苏。考虑到邓的儿子肖伟还没有成年,正在学习,邓有抚养他的法律义务,所以他应该把必要的一部分财产分配给肖伟。根据邓氏财产的数额和肖伟的实际需要,法院决定从邓氏财产中划拨3.5万元给肖伟,驳回沈小青和肖伟共同继承邓氏财产的主张,涉案房屋归苏颖所有。

法官说

主审法官分析说,解决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邓与沈和苏的婚姻关系。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须登记。获得结婚证确立了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邓和申在婚姻登记处登记了他们的婚姻,并建立了夫妻关系。虽然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他们没有登记就离婚了,所以夫妻关系并没有依法解除。苏声称他和邓的婚姻是在河北沧州登记的,但两人都没有在该县登记,这不符合婚姻登记的规定。此外,苏提交的结婚证存在重大缺陷,沧州民政局也没有两人的登记档案。虽然邓和苏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但他们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被视为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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