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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杀害妻子的精神病人仍然享有妻子的继承权

时间:2021-04-22

基本事实:柳州市的李女士和何先生于1987年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十多年来,他们家一直过着富裕的生活,存款超过40万元,还有一栋建筑和一辆汽车。但是今年8月2日晚上,何先生竟然在家里杀了他的妻子李女士!犯罪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三次司法鉴定,何先生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和无犯罪能力的人。公安机关释放了他,理由是他没有刑事责任。家里的现金和储蓄由何先生目前的法定临时监护人和他的兄弟何某负责。后来,李女士的父母要求分割李女士的财产,并认为何先生故意杀害李女士,并失去了她的继承权。在遗产分割中,由于双方意见相左,李女士的父母在当地法院起诉了何某的兄弟何某。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何先生作为杀害妻子的凶手,无权继承李女士的遗产。另一种观点是,何先生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不能被剥夺继承权,他的继承权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后,法院分割了李女士的遗产,支持李女士父母继承女儿遗产的请求,并驳回了剥夺何先生遗产的请求。法律分析:“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又称剥夺继承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取消。《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死者的;(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变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的“四项内容”是应当剥夺继承权的实质性条件,属于民事法律制裁。

在这种情况下,何先生杀死了他的妻子李女士。他是否失去了继承李女士遗产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何先生是否故意杀人,即何先生是否主观上有过错。第《刑法》号法律第18条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造成有害后果,如果经法律程序确认,他将不承担刑事责任."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已经确认何先生是精神病人,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也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性质。他杀了他的妻子李女士,因为他不能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是由于主观意图,而是由于精神和病理障碍,他完全失去了理智。因此,他不属于第《继承法》条第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他被免除刑事责任,不能被剥夺属于公民权利的继承权。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是民法赋予公民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进行某些行为的意志自由,这意味着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以及实现某些利益的可能性。这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作为李女士遗产的***继承人,何先生和李女士的父母拥有相同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承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民事活动中代表他"。因此,何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表人,即他的大哥何某行使。总而言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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