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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顺序

时间:2021-04-06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个人迅速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随着其中一些人财富和信贷的急剧增加,他们对市场交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影响也在增加。如何使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不受或少受市场主体权利和能力变化(如法人破产、自然人死亡)所引起的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已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课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颁布的继承法显然未能预测这一社会背景,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对于如何清偿死者的债务,尤其是尚未到期的债务,存在很大争议。其中,悬而未决的争议集中在:债务偿还应该发生在财产继承之后还是之前?未偿债务应该如何清偿?如何保证继承权的顺利实现,同时保护其他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即将出台,如何清偿遗产税造成的债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扣税环节等方面的具体操作规则也需要我国继承法对死者的债务偿还做出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关联方虚构债务、偷税漏税,确保这部税法的顺利实施。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依法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缴纳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不得自愿偿还。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偿还应纳税款和债务。

***高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2条规定: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债务尚未清偿,如果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及遗赠,法定继承人应首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债务未清偿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比例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按比例返还所得。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死者的债务应当清偿,但清偿的限度仅限于遗产或取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但没有具体规定何时以及如何清偿这些债务。就立法条款而言,清算可以发生在财产分割之前或之后。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后者更常见。这种时间差对债权人来说意义重大。简而言之,在财产分割后,债权人更难收回他们的债权。随着死者债务人的死亡,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义务本身的真实性越来越难以确认。继承人接受遗产后,要求其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这种先享有权利后履行义务的操作,不仅使债务人容易有逃避义务的动机,也使债务人更容易转移和隐瞒继承的遗产,逃避清偿债务的义务。此外,虽然《意见》第62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清算顺序和方法,但没有规定这些清算义务人之间的连带清算责任,这大大增加了债权人追索的难度。可以假定,从一桶水中舀出一杯水要比把一桶水倒进几个杯子里、倒入几个桶里、从几个桶里各舀出五分之一的水来组成一杯水简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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