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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继承

时间:2021-0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法定继承人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从股权具有产权属性的角度来看,我国继承法承认股权的可继承性,即自然人股东去世前依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属于继承范畴,可以由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是,我们注意到,该法所涉及的股东资格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股东身份权的范畴。通常,民事主体只有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然而,股东资格是否继承的问题在修订前我国继承法和公司法中都没有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如果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就会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基础,这往往不利于公司的稳定运行。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立法否认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公平的。此外,国外立法也有承认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在公司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因此立法应给予积极的态度。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已故股东继承人各自的利益。在此次修订中,立法部门显然充分考虑和权衡了上述两种利益,并通过增加这部法律,***终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可以在自然人股东死后由继承人继承的原则,从而填补了立法空白。同时,在平衡保护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和尊重、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性的基础上,立法部门通过但书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制定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的权利,明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赋予有限责任公司更多自主权。应该说,该法通过兼顾原则和灵活性,更好地解决了该法修订前悬而未决的争议,并在定制争议方面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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