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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遵循以下顺序

时间:2021-03-13

***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南昌律师为您普及法律知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被收养人在多赡养亲生父母的同时尽了赡养养父母的义务,除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获得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第二十二条被收养人收养他人为被收养孙子的,可以视为养父母和被收养子女关系中的***继承人。《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遵循以下顺序: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得继承。如果***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应继承。该法提到的儿童包括婚生儿童、非婚生儿童、收养儿童和有赡养的继子女。该法中提到的父母包括生身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他们在维持关系方面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收养儿童和亲生儿童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被收养儿童应当是收养人的***继承人。这不会因为死者生活的家庭而改变。然而,问题是你妻子和死者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已经建立?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就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养关系无疑成立。根据你的描述,死者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一个智力迟钝的人。在这里,人们必须考虑智力迟钝是否属于《收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被认为不收养儿童的疾病”。如果是这样,收养关系就不成立,你的妻子也没有继承权。你妻子的祖母是***个继承人,然后是他的兄弟(第二个继承人)。

至于哪些疾病被“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儿童”,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似乎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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