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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

时间:2021-03-05

如何确定遗嘱的有效性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其遗嘱。如果有几份遗嘱,以***终遗嘱为准。经公证的遗嘱不得通过自拟、代理书面、录音或口头遗嘱撤销或更改。《继承法》第42条规定,立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如果有公证的遗嘱,以***后一份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一、不合格证人的证词、录音和口头遗嘱无效

《意见》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行为能力有限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的人。

《继承法》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管理合伙人也应被视为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中拥有权益,不能用作遗嘱的见证人。

2。不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意见》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产。

《继承法》第37条规定,遗嘱人没有保留无工作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处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只能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正意思。胁迫或欺骗下立的遗嘱无效。

0103011041规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后来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0103011041规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后来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01030138规定,遗嘱人通过遗嘱处置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拥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应被视为无效。

010300139规定,如果遗嘱的生前行为违背了遗嘱的意图,并且在继承开始前,遗嘱所处置的财产丢失、部分丢失或转移或部分转移,则该遗嘱应被视为已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意见》第21条规定,如果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3规定,遗嘱继承或者有义务的遗赠可以履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撤销其接受有义务的遗产份额的权利,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负责履行义务和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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