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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2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1987]1号。据报道,1986年5月26日,栾城县南郊村三轮车司机孙文星在京广线斗鱼路口,在运送车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与火车相撞,造成孙文星和张新国死亡,三轮车受损。孙文星应该对事故负责。孙文星死前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坏险(保险费为3500元),人身意外险(保险费为5000元),并***了受益人。托运人张新国的妻子梁菊芬正在起诉栾城县人民法院。承运人孙文星的妻子郭项容被要求支付赔偿金。
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现就您关于个人保险费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的请求答复如下:
(1)根据我国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精神,个人保险费能否纳入被保险人的财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了受益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个人保险费;如果没有***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基金应视为其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或赔偿。
(2)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受益人的问题,所以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星的汽车损坏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还债或赔偿。
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应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进行合理的解决。
本回复
由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
[文件编号]
[颁布单位]***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8 . 03 . 24
[实施日期]1988 . 03 . 24
[截止日期]
[分类编号]113208198801
[内容分类]赔偿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有效期]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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