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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1-02-27

遗产分割协议

1公证中的注意事项。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必须明确界定。

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具有或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受益人以及法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的法律代表。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包括一级继承和二级继承),《继承法》第16条也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根据提交人管理证书的通常经验,这些继承人或受益人有时会遭受各种特殊情况,如智力残疾、意识不清、未成年等。显然,这些人有资格继承,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他们不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所以我们在审查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时必须小心。在实践中,提交人经常遇到继承人和继承人失踪的情况。在办理证书时,必须根据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严格审查分割遗产的主体。)。

2。遗产分割协议的对象必须明确界定。

遗产分割协议的对象是继承人共同继承并归死者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死者的非法财产和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不能列为分割范围。如何认定其为死者的合法财产或所有权明确的财产?在确定遗产时,应遵循《继承法》第26条和《婚姻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指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共有财产”:(1)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将要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将要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清算费用。”同时,关于属于第《婚姻法》条第17 (3)款规定的遗产中的“知识产权收入”,建议大家在办理证书(2)时参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 (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或明显可以获得的财产收入。因此,在对上述遗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合法性。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是否先分割遗产。

3。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界定。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与有关各方通过就遗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而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重点是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协议持有人应继承的遗产数额和份额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当事人申请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的原因是为了在不损害遗产效用的情况下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为此,双方高度重视其利益的质量和数量。如果遗产分割协议中的遗产数额和份额不明确或不够明确,协议当事人会产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无法达到防止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影响公证的公信力。第二,在划分遗产时,不能忽略已划分的遗产。

4。必须明确界定遗产分割协议中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法。

在公证事务中,经常会遇到房子的遗产面积很小,但几个继承人自愿继承他们应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33条规定了继承和债务偿还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谁继承谁回报”的原则。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当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被继承人的份额和清偿方式等。但是,在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对因被继承人和所欠债务而产生的加纳税款的偿还不承担无限责任,而对遗产的实际价值的偿还只承担有限责任。

6。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胎儿,协议应当保留相应份额,并***监护人。

《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这一点:“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法院宣布失踪的人应保留其遗产份额。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没有被法院撤销,而被法院宣告死亡,则应适用法定继承。

遗产分割是一项相对重要的民事活动。作为公证员,在办理证书的过程中应正确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严格审查实体和程序。同时,要认真履行备案告知义务。如果分割财产权的转让必须进行登记,笔者认为在遗产分割协议中也应明确变更登记的责任和时间,以真正防止纠纷,减轻司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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