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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的区别

时间:2021-02-26

江平和王峰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儿子王海和一个女儿王燕。王海于1996年结婚并分手了。王燕于1998年结婚。王峰于2009年去世。江平和王峰结婚时,他们有了一所房子。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费共计36万元,江平、王海均收到。王燕认为拆迁补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当有其份额,因此他向法院起诉江平和王海,要求依法将拆迁补偿分成36万元。

在诉讼中,原告王艳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王峰的遗产。

[审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财产分析和继承。首先,涉案的36万元拆迁款属于江平和王峰的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海和王燕一家的共同财产。因此,36万元不应该作为家庭的共同财产,而应该作为江平和王峰的共同财产。其次,王峰的去世导致了与江平夫妻共同关系的解除和继承的发生。在36万元的拆迁补偿中,江平享有18万元的拆迁补偿,王峰享有的18万元拆迁补偿将作为王峰的遗产继承。第三,王峰的***批继承人是原告王燕、被告江平和王海。三人对王峰的18万元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即每人6万元。据此,法院裁定如下:1 .判决生效后10天内,江平、王海将支付王燕6万元;2.驳回王彦的其他主张。

[评论]

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应该严格区分。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也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有财产的一半应分割为配偶的财产,其余为死者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拆迁金额36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王峰的合法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或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行为。继承应由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或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王峰的房产是18万元,是拆迁款的一半。有权继承的***顺序继承人是原继承人和被告。在任何特殊情况下,三人应平等继承,即每人6万元。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主张,并决定第二被告应向王燕支付6万元。

划分家庭和财产包括两个概念,一个是“划分家庭”,另一个是“划分财产”。分割家庭就是根据分割协议把一个大家庭分成几个小家庭。分割财产(Dividing property)是指财产的共有人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并属于每个人。导致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大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以及他们不想住在一起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处置活动。

继承和财产分割的主要区别是:

1。导致继承和财产分割的法律事实是不同的。遗产是由死者的死亡引发的。家庭财产的分割是由于家庭成员由于各种原因,如某些生活和生产需要而不需要或不能生活在一起,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而一个人的死亡只是导致家庭财产分割的法律事实之一。

2。两者处理的属性不同。继承中的继承是死者合法的个人财产,而财产

5.适用于两者的法律是不同的。继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本法规定,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者遗嘱继承顺序进行。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共同所有权的规定,财产分割通常基于平均人数或需求。

虽然继承和财产分割都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变化,但它们在原则上是不同的,财产分割往往包括继承和财产分割两种法律行为,因此严格区分这两者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继承和财产分割的主要区别来看,本案应属于继承。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原告王燕有权继承6万元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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