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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遗产继承我们应该知道哪些问题

时间:2021-02-23

祖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台湾居民继承时,应了解以下内容: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台湾居民遗产的范围如下:

1。配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继承人。

2。一阶继承人是直系后裔。例如,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和胎儿)、孙辈、曾孙辈等,以较近者为准,可能是代位继承。

3。二级继承人是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个继承人是兄妹(包括同一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被收养的兄弟姐妹等)。)。

5。第四个继承人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在申请继承其台湾亲属之前,必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

二。继承期限:

根据台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应从继承开始之日起3年内向死者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在职或退休人员的继承期限不包括在内。

三。继承金额:

根据台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每人获得的财产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如果遗产中有任何不动产,应归大陆继承人所有的部分将转化为价值继承,台湾继承人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4。申请在台湾继承的程序:大陆居民得知自己拥有合法继承权时,应先向继承人住所地公证部门申请,该部门可以办理与台湾有关的公证,然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

5。办理与台湾有关的继承需要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2。公证书委托书,即继承人委托在台湾申办继承的台湾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件。

死亡证明、婚姻状况公证书等其他公证书。应公证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完成上述公证书后,大陆继承人应将公证书原件送交台湾受托人。公证处应将公证书副本送交台湾基金会。台湾受托人只有在正本和副本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继承。

6。大陆继承人在处理与台湾有关的遗产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无法亲自前往台湾接受其在台湾亲属的遗产,他们需要委托台湾机构或个人在台湾申请继承。

2。为了确保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极其谨慎,以确保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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