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律师:13699118490
Previous Next

中国遗产税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1-02-17

中国遗产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征收遗产税。具体内容如下:

***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有财产遗留的,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遗产税遗产包括死者生前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者生前五年内捐赠的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以遗嘱执行人为准;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是继承人和受赠人;

(3)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应当依法选择管理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缴纳遗产税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条国家所有的遗产,没有继承或者遗赠的,免征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一)各级政府、教育、民政、福利、公益事业的遗赠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捐赠的遗产;

(二)税务机关继承人登记继承的遗产中与文化、历史、美术有关的文物和图书、资料、物品的种类,但继承人转让该等文件、图书、资料、物品时,仍应自动申请退税;

(三)死者创造、发明或者参与的属于人民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

(四)死者从人寿保险中获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税的;

(六)国务院规定不得计入应税遗产和其他遗产总额。

第六条下列各项可从应纳税款总额中扣除:

(一)死者生前依法应退还的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二)死者生前未清偿的有确凿证据的债务;

(三)死者的丧葬费;

(4)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高不得超过5000元。

(5)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顺序继承的,每个继承人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万元;对于代位继承,可以按照继承人的***顺序进行扣减。如果其中一名继承人丧失工作能力,并在其生前得到死者的赡养,则可根据当时75岁的年龄每年再扣除5000元。其中一名继承人年满18周岁,由死者生前抚养长大的,按照死者当时年满18周岁的年限,每年可加收5000元。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报告第十条规定的二级继承人继承的,每个继承人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万元;如果继承人之一丧失劳动能力,并在去世前得到被继承人的赡养,可根据其当时75岁以上的年龄每年再扣除3000元。其中一名继承人不满18周岁,由死者生前抚养长大的,根据其当前年龄至18周岁的年限,每年可加收3000元。如果上述任何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不得扣减。

(六)死者死亡前五年内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捐赠财产。

(7)房屋

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死者死亡时的财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包括在应纳税财产总额内的项目,以及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从应纳税财产总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税金额中扣除的数额。

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第十条遗产税的免税额和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应按本条例所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遗产税以人民币计算。如果房地产以外币计价,应通过将外汇市场价格转换为人民币来计算和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应当按照死者死亡时的财产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房产的位置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房地产及其附属权利按照房地产的位置确定;

(二)车辆、船舶和航空器,根据发证机关的所在地确认其用途;

(3)除版权外的知识产权应根据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确认。但是,著作权应当根据所有人的惯常住所确认。

(4)债权以债务人的惯常居所或营业地为准;

(五)各类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发行机关所在地为准;

(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受行政管辖或营业场所管辖;

(7)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惯常居所为准。

第十五条遗产税未缴足前,遗产不得分割、遗赠或转让登记。

第十六条遗产税应当对死者生前留下的财产计算征收。遗产在死者死亡时有价格依据的,应当按照所列价格计算。价格无价或者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按照死者死亡时的估价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格依据的,应当按照所列价格计算。价格无漏洞或者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按照捐赠时的评估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境外财产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缴纳的遗产税,允许从遗产税中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按本条例规定计算的中心应缴税款。扣除额低于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的税款应当退还。

第十八条遗产税由死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继承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死者死亡时留下财产的,纳税人应当在死者死亡前两个月内,依照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遗产税。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遗产税申报表之日起两个月内核实遗产状况,确定应纳税遗产的净额及其计算方法。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