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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同居关系中死亡另一方有权继承吗

时间:2021-02-06

如果一方在同居关系中死亡,另一方有权继承吗?

2002年,南方人江某(男)和北方人上官某(女)在同事介绍后相遇并相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两人觉得彼此已经很熟悉了,所以他们决定分别回到自己在农村的家乡,向父母提出结婚的愿望。出人意料的是,父母双方在南方和北方的生活习惯大不相同,他们一致反对这桩婚姻,理由是婚后他们很难生活在一起。愤怒之下,江和上官不顾父母的强烈反对和干涉,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2003年5月1日,他们坚决举行公开婚礼,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然而,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取得结婚证。

在同居期间,江和上官共同投资家具、电器、其他日用品、摩托车和其他日用品。2004年5月1日,在他们“结婚”一周年之际,双方同意一起旅行。然而,不幸的是,“丈夫”江某获救后在途中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上官某的“妻子”悲痛欲绝,立即给姜某的父母打了电话。父母赶到江和上官的住处,与上官发生激烈冲突,把上官赶出家门。上官某感到极度委屈。他觉得“姻亲”首先阻止他嫁给“丈夫”,然后把他赶出家门。这真是不合理。他决定回家和“亲家”讨论善后事宜。然而,“姻亲”们不仅忽视了自己,反而加紧努力去占有他们和他们的“丈夫”努力创造的财产。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上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亲家”归还财产,继承“丈夫”的财产。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上官和江是同居关系,根据法律,同居关系应当解除。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上官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权。但是,由于这种财产的不可分割性,上官应被命令拥有家具、电器、其他日常用品和摩托车,上官应一次性向江的父母支付3万元。上官和江非法同居。根据法律,上官无权继承江的财产。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解决的问题是确认蒋和上官的关系。《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这篇文章告诉我们婚姻必须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江和上官只举行了一次民事婚礼,但事实上并没有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因此,江和上官没有合法结婚。《1994年4月4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从1994年2月1日起,如果一名男子和一名没有配偶的妇女以没有婚姻登记的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两人于2003年同居,因此法院只能得出两人合法同居的结论。

第二,关于同居造成的财产分割。《***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收入和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因此,江和上官在共同生活中拥有共同的财产所有权。

***后,关于继承权问题。第《***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条规定:"如果一名男子或妇女未能按照《婚姻法》第8条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作为配偶的继承权,应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第《***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第5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区别对待:(1)如果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应视为事实婚姻;(2)1994年2月1日以后,民政部宣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应通知他们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江和上官在2003年同居,显然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所以上官并没有在事实婚姻中适用继承权的规定,而是在同居中适用继承权的规定。那么,同居继承权有什么规定呢?《***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财产,如果确定为同居关系并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根据互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是如何规定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号法律第14条规定:"除继承人外,依靠死者赡养但无工作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人,或除继承人外,依靠死者赡养的人,可获得适当的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江和上官在他们的共同生活中确实有着相互支持的关系。然而,上官有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所以法院有权命令上官不要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法院***终裁定,江和上官的财产分割时,由于财产大多未分割或不能分割成有损其价值的物品,法院下令将家具、电器、其他日用品和摩托车归上官所有,上官一次性付给江的父母3万元。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有多少人住在一起。对于喜欢同居的年轻人来说,同居感觉就像天堂,而对于那些遭受同居折磨的人来说,这就是地狱。***可以肯定的是,同居是***脆弱的性关系,这种现象在全世界都很普遍。”面对记者,中国女子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罗慧兰直言不讳。随着思想的开放,同居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普遍。它不仅给大多数年轻人带来方便,也给有关各方带来伤害。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它严重影响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损害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性。2.它为不法分子创造了机会,并鼓励早婚、包办婚姻、重婚和贩卖妇女等非法犯罪行为的增长和蔓延。3.它损害同居双方的身心健康,并影响良好的产前和产后护理。4.***重要的是非法同居缺乏法律保护和限制。当“离婚”发生或一方死亡时,很容易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上引起争议。如何运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难以把握,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是同居带来伤害的典型案例。因此,同居对人和自己都有害。行动前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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