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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赔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时间:2021-02-05

案例:交通事故中双方经常伤亡;死亡方承担主要责任,而受害方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受伤者必须向死者家属支付20万元,死者必须向受伤者支付5万元,这笔钱可以用来抵消差额,使受伤者向死者家属支付15万元。

但是法官把死者的要求和伤者的要求分开了。

伤者必须首先向死者家属赔偿20万英镑。受伤者声称死者家属应赔偿50,000英镑,但由于死者没有遗产,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争议造成了一个无法扣除的尴尬局面。

律师说:

首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列出了受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伤害安慰作为不同的属性。它还澄清了对黄金精神损害的索赔权,并且没有给予或继承,也就是说,它不否认死亡赔偿可以给予或继承的属性。

此外,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持有人是死者的近亲,而不是死者。因此,对空难死亡的赔偿不应被视为遗产。遗产只是侵权债务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全部。所有侵权债务都具有转让或继承的属性,并不否认死亡赔偿金不能转让或继承。

因此,虽然死亡赔偿金不应被认定为遗产,但它仍然符合侵权债务的一般属性。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它必须承担义务。可以根据遗产的分配进行处理,因死亡产生的债权应当清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批复

(2004)民一塔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到你院高月发民一请字(2004)第1 《***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号。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以死者向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为基础。有权获得飞机失事死亡赔偿的人是死者的近亲,而不是死者。因此,对空难死亡的赔偿不应被视为遗产。

以上评论仅供参考。

2005年3月2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待遇是否可以视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7)民塔字第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示报告第1号[1987]收悉。据报道,1986年5月26日,栾城县南郊村三轮车司机孙文星在京广线斗鱼路口,在运送车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与火车相撞,孙文星和张新国死亡,三轮车受损。孙文星应该对事故负责。孙文星死前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坏险(保险费为3500元),人身意外险(保险费为5000元),并***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的妻子梁菊芬已向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孙文星的妻子郭项容赔偿。

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现就个人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向贵院请示。答案如下:

1。根据我国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精神,个人保险金能否纳入被保险人的财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了受益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个人保险费;如果没有***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基金应视为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或赔偿。

2。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没有任命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星的汽车损坏保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还债或赔偿。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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