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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宅遗产继承法分析

时间:2021-01-16

***新的房产继承法分析

1,首先应该确定死者的房产是哪一个。继承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楼的陈述很容易被误解。不是先将一般财产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拥有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在依法继承死者分配的财产之前,应先分割共同财产。

2。其次,应该确定死者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应该按照遗嘱执行。

3。如果没有遗嘱,应该决定谁可以继承。一级继承人从一级配偶、子女、父母和二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处继承。如果没有一级继承人,二级继承人不能继承二级继承人。

4。***后一件事是确定每个继承人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份额一般应相等。在分配遗产时,应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工作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能具有或多或少的赡养能力。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能有较少或没有抚养义务。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这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具体参照《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章总则

***条为保护公民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遗产从死者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住房、储蓄和日用品;

3。公民的树木、畜禽;

4。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

6。版权和专利权中的公民财产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所得的个人利益,依照本法的规定继承。允许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的,按照合同第五条办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死者;

2。为继承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毁损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之日起二十年内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条继承顺序如下

第十条继承顺序如下

第十条继承顺序如下

一级配偶、子女、父母

二级兄弟姐妹

妹妹、祖父母、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继承未继承一级继承人的二级继承人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被收养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死者的子女在死亡前死亡的

第十四条除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或者除继承人以外,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继承。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统一的精神,协商遗产分割的时间。措施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第十七条经公证的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自拟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应当由在场的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立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其他证人和立遗嘱人签署录音形式的遗嘱时,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证人见证。 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遗嘱应为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其遗嘱

如果有几份遗嘱与遗嘱内容相抵触,以***终遗嘱为准

不得撤销自拟、书面、记录、口头遗嘱。第二十一条对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应当履行义务。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是被胁迫的。欺骗性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无效变更遗嘱内容无效第四章遗产处理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死者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不知道死者死亡或者知道死者死亡不能通知死者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抢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如无提示,应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产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如果到期时没有提示,应视为放弃遗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财产的,共有财产的一半先分割为配偶的财产,其余为死者的财产。

如果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当遗产被分割时,其他人的财产应首先被分割。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应当依法继承。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遗产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产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中未处置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留存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同时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应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扣、适当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其家属签订遗产支持协议。根据协议,被抚养人有义务承担和死亡公民,并享有遗赠权。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署遗产支持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承担承担、承担、死亡和埋葬公民的义务,并有权遗赠。

第三十二条既未继承也未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依法清偿其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的缴纳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不得自愿偿还。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四条遗赠的执行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遗产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的,死者住所地法律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于不动产。

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受死者住所地法律管辖,不动产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有任何条约或协定,应按照条约或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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