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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与分析

时间:2021-01-15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刘xx和宋x于1957年结婚,没有孩子。他们收养了刘杰十世作为他们的养子,刘玉十世作为他们的养女。刘杰十岁时嫁给了韩美儿;这对夫妇有一个女儿刘克天,他们有6万元的积蓄。刘宇婚前拥有3000元的个人财产。他于1992年与宋xx结婚,并生下了宋玉。刘杰1996年6月外出时淹死,死后没有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xx去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上写道:我和我妻子有6栋私房,存款2万元。我死后,刘宇继承了属于我的3栋房子,刘x天继承了属于我的1万元存款。从那以后,刘x看不透刘xx甜蜜的生活方式,以公证的形式将遗嘱改为:我死后属于我的所有三间房和一万元都是刘yux继承的。1996年11月,刘xx和刘宇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刘杰去世后,谁继承他的遗产?如何划分?

(2)刘xx死后,谁应该继承他的遗产?如何划分?

(3)刘宇死后,谁应该继承他的遗产?如何划分?

(4)如果刘xx在遗嘱变更前立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那么刘x添在他死后会从刘xx的遗产中得到多少?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继承的第10条,顺序如下: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顺序的继承人将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将不继承。如果***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应继承。

本法提及的儿童包括婚生儿童、非婚生儿童、领养儿童和有赡养的继子女。

本法中提到的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本法中提到的兄弟姐妹包括与其父母在一起的兄弟姐妹、同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被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为下一代。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媳妇对其公公婆婆和丧偶女婿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在继承中享有同等份额。

在分配遗产时,应该照顾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对死者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与死者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分配点数。

有能力和条件赡养死者且不履行赡养死者义务的继承人应平分或少分遗产。

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他们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分析:

1。刘克田、韩梅x、刘xx和宋xx按照继承人

2的人数平均分配遗产金额,每人15000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刘xx应先死

刘玉X应由刘玉X单独继承三间房和一万元

3。宋xx、宋双X和宋玉X应给刘玉X死后的无遗嘱遗产每人一个房间。三个人每人应具有13,000/3元

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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