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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公证

时间:2021-01-13

遗嘱公证简述

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当对方遗嘱人不愿意将其未来所有的法律遗产移交给其合法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时,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不愿意让他的合法继承人得到任何遗产,当场在公证处的公证员面前写下并签署遗嘱。遗嘱人应当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申请对遗嘱进行公证。在遗嘱公证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

遗嘱是立遗嘱人处置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愿,只能由自己处理,不能由他人处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代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个人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于代理,包括遗嘱行为。

申请公证时,当事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你委托别人做你的代理,你必须出示代理证书。但是,申请委托、申报、收养子女、遗嘱、签章等公证书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

遗嘱是公民死前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未经他人同意,它可以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意愿应该是有关各方的真正意愿。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受到威胁、欺诈、伪造或者篡改的遗嘱无效。由于遗嘱一般涉及大量的主体,同时也涉及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如何区分遗嘱的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成为遗嘱公证的关键。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好的办法是当事人亲自去公证处,口述遗嘱公证的目的和内容,或者提供个人资料。公证员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和意见后,将为当事人出具遗嘱公证。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证公证质量,遗嘱公证不能委托给他人。

(2)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在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他们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遗嘱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订立的,即使该能力后来恢复,该遗嘱也将无效。

当立遗嘱人去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应首先通过观察确认立遗嘱人的能力,然后让立遗嘱人独立表达自己的情况和想法。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提问进一步验证立遗嘱人的神志是否正常,也可以通过询问其他相关人员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来进行鉴定。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能够理解公证人的意见时,遗嘱才能被公证。

(3)遗嘱的内容应当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前,内容完整,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和制作日期齐全。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已经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对遗嘱进行公证时,不仅要检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其意思是否真实,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还要检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实际归其所有。这是有争议的。首先,遗嘱本身的特点使得没有必要审查其内容。遗嘱建立和生效之间的时间跨度很大(年轻人立遗嘱的时间跨度更大)。在此期间的政策变化,继承人的死亡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都将导致原始法律意志的缺陷。因此,对遗嘱内容的审查不会对遗嘱执行的合法性起到重要作用。其次,从公证的成本来看,不可能要求公证员检查每份遗嘱的合法性。遗嘱公证的公证成本很小,调查遗嘱中涉及的许多内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不仅会导致公证资源的大量浪费,还会导致公证处不愿接受遗嘱公证,不利于遗嘱公证的发展。***后,从公证时间来看,这将导致遗嘱公证的长期拖延。公证对出具证明有一定的期限,遗嘱内容较多,公证处调查取证时间过长。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而终止公证的,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也会影响公证机构的形象。因此,遗嘱审查应以正式审查为基础。遗嘱公证的实质是证明遗嘱行为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是具体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人检查立遗嘱人是否有能力作为遗嘱行事,立遗嘱人的意图是否真实,他是否被欺骗、欺骗或胁迫,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包括根据规定签字或用指纹而不是代表他人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很清楚,以便依次区分遗嘱的有效性。法律赋予公证遗嘱***高效力的***重要原因是,公证遗嘱能够更好地保障和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嘱形式的完整性。

(4)遗嘱的形式应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应打印经公证的遗嘱。遗嘱人核对原始遗嘱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如果立遗嘱人不签字或签字有困难,申请表上的签字、书面记录和遗嘱可以用印章代替。遗嘱人不能签名又没有印章的,应当用指纹代替签名或者印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如果签名或印章被指纹代替,公证人应提取遗嘱人的所有指纹并存档。

由于遗嘱公证的过程与执行之间的时间跨度很长,应严格遵守公证规则的要求,并注意细节。应检查当事人的书面内容。对于代表当事人书写的遗嘱,应当向当事人宣读遗嘱内容。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得到明确表达时,证书才能签发。

1。“遗嘱”的概念是指公民在死前以合法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被称为立遗嘱人,接受立遗嘱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立遗嘱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遗嘱通常是指立遗嘱人处理其他财产事务的证明。日常用语中的遗嘱通常很宽泛,包括死者去世后、去世前各种事务的处理和安排。继承中提到的遗嘱

1、遗嘱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

2。遗嘱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良好习惯。

3。遗嘱不得剥夺需要法定继承人赡养的老年人、无法独立生活且无收入来源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无法工作且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必要份额的继承权。

3。遗嘱的形式可以分为五种: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和记录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经公证的遗嘱应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自拟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注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由两名或多名证人见证。万一发生危机,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见证。危机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口头立遗嘱无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42条规定,立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后一份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这表明,在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均不得与公证遗嘱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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