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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金不能按财产分配

时间:2021-01-09

近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引发的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死亡赔偿的划分应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之间的经济依赖性,而不是适用遗产分配或所有赔偿义务人平等分享的原则。

法院查明死者刘谋勇是原告刘谋才和被告石谋兰的丈夫林谋春的父亲,被告刘谋芝。2005年6月28日,刘勇在上班的路上开着一辆四川ACR373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金堂县清江镇开往荣丰村。他去荣丰村19组和22组之间的路段,与陈某华驾驶的四川F31757普通卡车相撞。柳永受伤后死亡。

经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陈某华赔偿丧葬费3515.75元(实际自愿支付7200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被告刘牟智生活费6371.10元,原告刘牟才生活费12742元,原告林牟春生活费16989元,合计116元以上

判决生效后,金堂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刘茂志和陈某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陈某富赔偿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刘茂志4万元损失。

2007年10月16日,有关部门决定,因刘茂勇死亡,成都康能水电有限公司给予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刘茂志工伤死亡补贴21,100元,丧葬补贴21,120元至120元。

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刘茂志共获得赔偿61120元。后来,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和刘茂志就各自在上述基金中的份额发生纠纷。

法院还发现原告刘谋才和林谋春除了刘谋勇之外还有一个儿子刘谋喜。原告刘谋才和林谋春与刘谋勇和刘谋熙达成了维护协议。刘谋勇支持刘谋才,刘谋喜支持林谋春。

法院裁定,原告刘茂才、林茂春及被告石茂兰、刘茂志共同获得刘茂勇死亡赔偿金61120元,其中原告林茂春10827.30元,原告刘茂才18975.90元,被告石茂兰14592.90元,被告刘茂志16723.90元。

据报道,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双方称原告:根据继承法平等分配被告:子女应留作生活费

原告刘茂才和林茂春声称,两人的儿子刘茂勇因交通事故于2005年6月28日死亡。2006年6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堂县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赔偿金是4万元。金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赔偿金21000元,丧葬费120元,共计61120元。由于被告石茂兰的阻挠,原告未能获得应得的赔偿。请求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平均分配61120元。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刘茂才、林茂春向法院提供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第552号民事判决书、金堂县人民法院2007年3月12日执行的对账记录、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金堂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口簿。

被告石茂兰和刘茂志辩称,死者刘茂勇是被告石茂兰的情人。刘谋勇死后,被告石谋兰花了16,000多元埋葬刘谋勇,这笔钱应该扣除,并在分割前留出40,000元作为孩子刘谋志的生活费。

被告石茂兰和刘茂志向法院提交了丧葬费用收据以支持他们的主张。

背景知识

第三,要严格区分公民的个人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果该属性是共享的,则应该先分割,然后再继承。

第四,死者的某些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如获得赡养和扶养的权利,以及领取养老金、退休金、残疾人补贴的权利不能继承。

第五,有必要明确一个公民死后留下的财产在他死前是否已经进行了所有权转移。此外,还必须明确养恤金、生活津贴和保险福利是否已经确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已经确定,养恤金、生活津贴和保险福利应属于受益人,而不属于遗产范围。

联系法官

划分死亡赔偿金应考虑经济依赖性。

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周慕军。

周慕军告诉记者,如果公民因侵权而死亡,他的近亲属有权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家属生活费。如果雇员因工作死亡,他的近亲有权获得工作死亡赔偿、丧葬费等。

本案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刘茂志均为已故刘茂勇的近亲属,均有权获得刘茂勇的死法赋予的相应权利。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刘茂志依法获得的赔偿、死亡补贴和丧葬补贴共计61120元,依法应由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刘茂志享有。其中,40,000元赔偿是原告刘茂才、林茂春、被告石茂兰、刘茂志与侵权人陈某华共同达成的解决执行的赔偿。根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陈某华共支付死者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生活费用11.67万元以上。由于丧葬费实际上是由侵权人陈某华支付的,所以40,000元只应包括家属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每笔补偿费用的实际金额以40,000元为基础,按其在补偿费用中的比例计算。也就是说,每笔费用的实际金额应折算为赔偿金额的35.335%,即刘谋芝应领取2251元的生活津贴,刘谋财应领取4503元的生活津贴,林谋春应领取6003元的生活津贴,死亡赔偿金为27243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死亡赔偿的赔偿期限和计算标准,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和分割原则。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

对于记者的提问,周慕军表示,死亡补偿和工伤死亡补贴是性质相同的物质补偿,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死者近亲的近亲生活和经济依赖决定了死者近亲遭受财产损失的程度。本案中,原告刘谋才主要由已故的刘谋勇赡养,被告石谋兰是刘谋勇的妻子,被告刘谋智是刘谋勇的儿子,三人与已故的刘谋勇同属一个家庭,在生活和经济上与已故的刘谋勇联系更紧密,对已故的刘谋勇更加依赖。由于刘的绝大部分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刘的死亡将对原告刘谋才、被告石谋兰和刘谋志造成更多的物质损失。尽管原告林木春是已故刘木勇的母亲,但她不是刘木勇的家庭成员,并由其儿子刘木熙赡养。因此,刘谋勇的死亡对原告林谋春的生活和经济影响相对较小。原告刘茂才、被告石茂兰和刘茂志的财产损失***大,应给予更多的分数。原告林木春的财产损失相对较少,应该得到较少的分数。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致残,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护理和随访治疗费用。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救助和治疗情况支付本条***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处理丧葬费、住宿费和工作时间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受扶养人是未成年人,应计入18岁。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计算为20年。然而,对于60岁以上的人来说,每增加一年,年龄将减少一年。对于75岁以上的人,计算应以五年为基础。

家属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亲属,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有其他受扶养人的,债务人应当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有多名受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20年计算。然而,对于60岁以上的人来说,每增加一年,年龄将减少一年。对于75岁以上的人,计算应以五年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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