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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死后在线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

时间:2021-01-04

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准物权。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应该是玩家。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网上虚拟财产转让的情况下,中国《物权法》《物权变动与公示条例》可以比照适用于网上虚拟财产转让。如果玩家违反了服务合同,游戏服务提供商有权停止使用玩家的游戏帐户。游戏服务提供商应在停止使用玩家账户之前提前通知玩家。游戏服务提供商有义务确保玩家在线虚拟财产的安全。如果第三方窃取了玩家网络的虚拟财产,并且玩家无法确定对第三方的侵权,则游戏服务提供商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Network virtual property)又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玩家拥有的无形财产,以特定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QQ硬币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近年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然而,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的法律规范相对缺乏,使得司法工作者更难处理此类纠纷。鉴于此,笔者试图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归属、转移和保护,以征求大家的意见。

1。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1)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理论学者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有不同的看法。总而言之,大致有以下理论。

1。知识产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做了创造性的工作。因此,他们可以将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视为知识产权。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理论存在一个问题,即不能准确描述虚拟财产的属性。知识产权是合法的,知识成果必须根据特殊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然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玩家享有的虚拟财产权利不是知识产权。此外,从法律上分析,因为版权保护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虚拟财产不是玩家思想的表达载体。因此,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不是版权。

该说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在这种债权法律关系中,玩家通过向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支付对价获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在收到玩家支付的对价后,在线游戏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在游戏规则允许的框架内向玩家提供虚拟财产。笔者认为,债权理论存在问题,不能准确揭示知识产权的属性。原因如下:***,债权理论将玩家在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虚拟财产过程中与服务提供者以外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等同于玩家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看不出两者之间的区别。诚然,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但玩家与服务提供商以外的第三方在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过程中的关系不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第二,索赔不利于保护运动员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根据债权理论,在第三方利用木马程序窃取玩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情况下,由于契约相对性原则的限制,玩家只能请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赔偿损失,而不能请求第三方侵权赔偿损失。由于事实上

根据该声明,"只要它在法律和独立经济中有排他性控制或管理的可能性,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事物"。此外,“网络上的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事物之间的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因此,要从理论上理解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就应该把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视为一种特殊的事物,并适用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玩家拥有虚拟财产的自然权利。笔者认为,物权理论没有准确揭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本质属性。物权理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事物。因为自罗马法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无生命的客体也可以被视为民法中的客体和物权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生命的客体,可以归入民法的物类。然而,不能仅仅因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就认为玩家拥有虚拟财产的物权。毕竟,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更的公示方式、存在、占有和控制力等方面不同于民法物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变更的公示方法是受让人***次用密码登录网络游戏系统。另一方面,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转移占有,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变更所有权登记。第二,虚拟财产权的存在取决于服务提供者的存在。当服务提供商破产或解散时,服务提供商将不再提供相应的在线游戏服务,玩家享有的在线虚拟财产权将随着在线游戏服务的终止而被取消。第三,网络上虚拟财产的所有者事实上控制着游戏代码,而物权的所有者事实上控制着游戏代码。第四,网络上虚拟财产的所有者需要登录在线游戏系统来控制虚拟财产,而物权的所有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占有财产来控制财产。(2)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看法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在公示方式、权利的存在、占有和控制等方面不同于民法物权,基于其在上述方面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准物权。

将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视为准物权有以下优点:***,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玩家的利益。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第三人窃取玩家拥有的在线虚拟财产,并且在线游戏服务提供商未经授权删除玩家拥有的在线虚拟财产的情况。将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定义为准物权意味着除了玩家之外的任何人都有义务不侵犯玩家拥有的虚拟财产。这有利于防止网络上虚拟财产权的侵犯。第二,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网上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目前,玩家之间的网上虚拟财产交易频繁发生,但缺乏规范网上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利于网上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将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定义为准物权意味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网络虚拟财产权利转移的时间点、风险分配、责任划分和公示方式等相关规则均可适用于物权变动,这将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的便利。

ii。虚拟财产的归属“谁拥有虚拟财产”是处理虚拟财产纠纷的前提。如果虚拟财产归服务提供商所有,则服务提供商没有可归属的位置来删除由

第二,玩家在获取虚拟财产的过程中支付一定数额的钱。如果玩家想要获得虚拟财产,他必须首先购买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游戏积分卡,并通过积分卡上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游戏系统。登录游戏系统后,玩家获得的虚拟财产极其有限。此后,玩家通过自己在网络游戏中的努力不断获得虚拟财产,使他们能够控制的虚拟财产逐渐增加。从玩家通过向服务提供商支付一定的报酬来获得虚拟财产的观点来看,玩家应该是虚拟财产的所有者。

第三,虚拟财产归玩家所有对服务提供商有利。一些服务提供商认为,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不利于服务提供商的利益。服务提供商持有这种观点的原因是,服务提供商开发在线游戏非常昂贵。服务提供商将网络游戏投放市场后,如果网络游戏的玩家数量很大,服务提供商可以从中获利。如果这个在线游戏的玩家数量少,服务提供商就会赔钱。由于服务提供商赔钱,它自然不愿意继续为玩家提供在线游戏服务。自然,虚拟财产将随着服务提供商终止其服务而丢失。如果您坚持虚拟财产属于玩家,服务提供商终止服务将构成对玩家虚拟财产权的侵犯。这是服务提供商坚持虚拟财产不能被玩家拥有的深层原因。作者认为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与玩家签订合同来解决这个问题。在《用户协议》中,服务提供商可以同意玩家终止服务。在服务提供商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双方约定服务终止,服务提供商可以终止服务,这不会构成对玩家虚拟财产权的侵犯。此外,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调动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积极性,让更多的玩家可以参与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喜欢网络游戏的玩家。这类玩家将网络游戏视为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的舞台。他们把自己拥有的虚拟财产数量视为衡量自己能力的标准。他们对自己获得的虚拟财产有感觉。如果虚拟财产不能归玩家所有,将会极大地伤害玩家的感情,使他们怨恨夺取他们虚拟财产的服务提供商,并且“憎恨房子和黑人”将他们的厌恶转移到网络游戏上,他们再也不会玩网络游戏了。另一个是以赚钱为目标的玩家。这种玩家玩网络游戏只是为了赚钱。通过自己的能力和努力,他们获得了一些其他玩家无法获得的虚拟财产,并将这些虚拟财产出售给需要它们的玩家,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如果虚拟财产不能归玩家所有,玩家之间出售虚拟财产的行为将被定性为未经授权的处置。买卖双方的利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那些玩网络游戏赚钱的人必须告别网络游戏的战场。随着玩家数量的减少,服务提供商的利润必然会大幅下降。因此,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有利于维护服务提供商的利益。

3。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转让

(1)密码的性质

在讨论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转让时,必须首先确定玩家游戏账户密码的性质。作者认为,从不同的角度看密码,我们可以发现密码实际上起着三种不同的作用。首先,密码可以被视为打开房门的钥匙。玩家通过输入游戏账户密码进入网络游戏界面,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其次,密码可以被视为一种类似于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权利证书。玩家可以通过拥有密码来证明他是相关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后,密码可以被视为类似于信用证的所有权凭证

密码被视为设定和证明玩家享有虚拟财产权的凭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充分保护玩家的利益。要成为网络游戏玩家,必须根据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在线注册。在注册过程中,您需要输入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其他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实际上,许多玩家为了自我保护而在注册时输入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在玩家和服务提供商之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议被提交法院后,服务提供商经常辩称原告不是网络游戏的注册人。因为玩家在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他们不能被证明是网络游戏的注册者,这导致法院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这极大地损害了运动员的利益。如果密码被视为设定和证明玩家享有虚拟财产权利的证书,玩家可以通过持有密码的事实向法院证明他是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服务提供商不再能够针对原告的不当行为进行辩护,玩家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2)网上虚拟财产转让公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可以比照适用《物权法》《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办法》,将“交付”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公示方式。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当转让方将其游戏账户密码传递给受让人时,将被视为已经传递了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受让人可以用***的密码登录在线游戏系统,实现对在线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控制和处置。(3)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

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有必要比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在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人不是有权处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人且受让人是善意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转让人无权处分虚拟财产,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虚拟财产。转让人没有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利,即转让人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并且转让人没有得到真实所有人处置网络虚拟财产的授权。转让人无权处分虚拟财产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转让人有权处分,转让人的处分就成为处分权,善意取得没有问题。

这里的“处分”是指处分行为,即转让人变更虚拟财产的权利。至于让与人为什么能够控制和处置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原因可能是让与人窃取了物权持有人的游戏账户密码,或者物权持有人打算给让与人密码,以便他们能够分享共同占有和控制虚拟财产的快乐和乐趣。

(2)受让人的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关键。受让人恶意的,法律不需要保护恶意人,物权人有权行使其权利的追偿权和效力,追偿处分后的虚拟财产。只有当受让人是善意的,法律才能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故意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并承认受让人在网络上取得虚拟财产的权利。理解这份重要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商誉是指知道或不知道转让方无权处分。如果as

第二,商誉的标准。在诚实信用的判断标准上,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推定受让人为诚实信用。原权利人不能证明受让人恶意的,法官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的。采用商誉推定判断标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个原因是缺乏一个开放的交易平台和网上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转让价格的确定是相当随意的。受让方不能判断转让方是否有权从转让价格中处分。第二个原因是虚拟财产交易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正常情况下,买方和卖方都不会见面。这使得转让人和受让人不太可能恶意串通损害虚拟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因此法律假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由于受让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推定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不是善意的,这一法律推定将被推翻。哪些标准可以证明受让人不是善意的?作者总结了以下标准:***个标准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是相关的,受让人更有可能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相反,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是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受让人不太可能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第二个标准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在互联网上转让虚拟财产时是否有任何合法交易。如果是这样,这意味着受让人已经对转让人的处分权产生了一定的信任,受让人产生善意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没有,受让人产生善意的可能性就更小。第三个标准是受让人以前是否与转让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过任何交易。因为受让人网络上的虚拟财产交易越多,交易体验越丰富,其判断转让人是否有权处分的能力就越强。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的原所有人能够充分利用上述三个判断标准,并结合其他具体情况来说服法官认定受让人不是善意的,法官可以推翻受让人是善意的法律推定,认定受让人是恶意的。

第三,一个好的判断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将转让人向受让人交付密码的时间视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时间。如果受让人在转让人交付密码之前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那么即使受让人在获得密码之后知道或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受让人也是善意的。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是确认物权公示产生的公信力。在受让人获得密码但未登录网络游戏期间,公众看不到权利变更的出现,因此权利变更的可信度无法产生。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但在这段时间内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使受让人在网络上取得虚拟财产权,那么确认物权公示产生的公信力就违背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科学的方法是以受让人通过***的密码***登录游戏系统的时间点作为判断受让人好坏的时间点。如果受让人在***次登录游戏系统之前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即使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转让人在之后没有处分权,也不妨碍我们承认受让人是善意的。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转让人在获得密码之前或者在获得密码但没有登录游戏系统之前没有处置权,则受让人是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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