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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系列司法解释之一

时间:2021-01-02

一、总则

1。当死者身体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继承开始。

当宣布失踪人员死亡时,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员死亡日期应作为继承的开始时间。

2。几个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于同一事件。如果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则假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一个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假定长者先去世;几个死者是同代人,被认为是同时死亡的。他们不会互相继承,而是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3。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附属于财产的债权。

4。承包人死亡时未获得合同利益的,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的人可以合理折价补偿死者生前支付给合同的资金、劳务以及附加值和成果,价款视为遗产。

5。死者生前与其他人签订了遗产支持协议,同时立了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产支持协议与遗嘱不冲突,遗产将分别被视为协议和遗嘱。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取得未按照继承法第条规定处分的遗产。

7。六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人可被视为不称职。

年满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应被视为能力有限的人。

8。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委托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代表委托人放弃继承权和遗赠权。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害的,代理机构视为无效。

9。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认定被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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