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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结信在继承中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1-01-01

根据那一年签署的《安定团结决定书》,大哥和三哥起诉法院,要求将他父亲留下的财产与二哥平分,但因为他父亲在世时留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声明二哥继承了财产。由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大哥陈嘉和三哥陈冰的主张,确认二哥陈毅持有的公证遗嘱无效,并确认他们享有其父亲留在304室的一半产权诉讼主张。

住在闵行的陈老伯和张老泰有三个儿子,陈嘉、陈毅和陈冰。早年,这对老夫妇在闵行租用并使用了一套304房间。因为三兄弟都有继承父母房子的心,他们的父母担心他们未来的生活和变化,在2006年7月,当他们还活着的时候,他们的父母把他们的三个儿子叫到一起签《安定团结决定书》。根据该决定,如果房子被出售,一半的房价将归两个儿子陈毅所有,另一半归两个儿子陈嘉和陈冰所有。2008年4月,我的母亲张老太太去世了。去年八月,陈先生也因病去世。正当陈嘉和陈冰想和陈毅举行《安定团结决定书》讨论304房间的继承权时,陈毅出人意料地拿出了他父亲陈老伯写的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占据304房间。当然,陈嘉和陈冰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毅的遗嘱无效,陈嘉和陈冰享有304间房子的一半权利。

陈毅辩称,304房间原本是一所公房,由父母共同租用。她的母亲张老太太去世后,就没有继承问题了,因为她当时还住在公共住房里。2009年3月,他的父亲陈老伯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并于2009年4月获得了产权证。他的父亲陈老伯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表明陈毅继承了这所304室的房子。因此,他们不同意陈嘉和陈冰的主张。

***初,陈先生于2009年3月购买了这栋304间房的房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登记。2009年5月,陈老伯到闵行区公证处立遗嘱,声明:我在闵行区304房拥有一套产权。现决定,在我死后,上述房产所有权将由我的二儿子陈毅继承。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虽然2006年签署的《安定团结决定书》具有一定的遗嘱性质,但在陈老伯于2009年5月立下经公证的遗嘱后,该遗嘱失效。由于304房是张老太太去世前的公房,该房的租赁权由其他出租人陈老伯享有。老人买下产权后,产权应该归老人自己所有。因此,老人以这种权利订立公证遗嘱并不不当,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确认。同时,公证处制作公证遗嘱的程序是合法的,因此陈嘉和陈冰的主张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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