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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继承属于外国继承

时间:2020-12-31

功能:

1。在与外部相关的继承

2中至少有一个外部元素。涉外继承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应行使专属管辖权。在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死者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主要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过程:

1。根据继承法,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对遗产三种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以上的涉外因素进行公证:死者、继承人和遗产。

2。根据《继承法》第36条及司法部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继承权进行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中国公民或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动产;

(二)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在中国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外国人的房地产。

3。公证处在下列情况下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但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当事人的出生证明。这些证书被送出该国,然后根据死者居住地的法律或死者房地产所在地的法律继承。

(一)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房地产;

(二)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国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动产。

4。申请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应向同一公证处申请。当事人不能出国或者出国工作的,应当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由当地或东道国公证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如果当事人在香港,应由司法部***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向公证处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5。当事人申请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如工作许可证、居民身份证、账簿等。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聋哑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他的身份证明和他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死者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人必须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据;死亡的,应当提交死者生前所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没有上述证件的,应当提交火化文件;如果不能为过早死亡提供直接证据,应要求两名或两名以上知情人同时根据死者的墓碑照片、死者讣告和足以证明死亡的其他证据作证。死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通知。

(3)死者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银行存款单、证券、金额等相关材料。

(4)死者生前立遗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遗嘱原件。由国外立遗嘱人立的遗嘱应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五)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或收养证以证明当事人

中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动产受死者住所地法律管辖,不动产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可以看出,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由于死者国籍、遗产类型、住所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各国法律普遍适用。因此,当事人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投标不同的公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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