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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非遗产父母不必为他们的孩子还债

时间:2020-12-21

2012年9月19日,老黄夫妇的独生子黄某向信用社借了3万元,因为他需要营运资金来做生意。2012年10月31日,黄某死于车祸,责任方赔偿老黄夫妇18万元。由于黄去世时没有任何遗产,信用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老黄夫妇应该用赔偿金偿还贷款,理由是黄去世后有死亡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继承法》第3条,继承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的所有权应当是近亲属,而不是死者。死亡赔偿仅在受害者死亡后获得,而不是死亡时的财产。因此,无论从死亡赔偿请求的主体还是从获得死亡赔偿的时间来看,死亡赔偿都是基于死者死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围。由于不是遗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死者的债务”,不适用于要求死者的近亲属清偿债务。

在此基础上,法院驳回了信用社提出的以死亡赔偿金偿还黄的债务的主张。信用社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金超

资料来源:法律日报案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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