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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有权继承他岳父的遗产吗

时间:2020-12-07

[案例回放]:刘有一个已经成家的儿子和女儿。他的儿子是刘达(化名),女儿是刘青(化名)。刘达有一个独生子刘晓,女儿刘青和女婿卢某已经结婚两年但没有孩子。儿子刘达在2009年7月的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刘太伤心了,卧床不起。在此期间,他听说他的女儿刘青被诊断患有晚期癌症。他的精神再次受到重创,并于2010年8月去世。他死时没有留下遗嘱。他拥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定金10万元。女儿刘青于2010年11月死于癌症。孙子刘孝认为他的祖父应该继承他所有的财产和积蓄,但是刘孝的叔叔卢某认为他也有一些继承权。刘晓想不起来。阿姨死了。叔叔是个局外人。他怎么能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叔叔有继承权,那么他的母亲也有继承权。所以刘晓在2010年12月对她的叔叔卢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听说,刘青作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在死者去世后和遗产分割前去世,他已经继承了死者的财产份额。作为刘青***的合法继承人,鲁智深对刘氏财产的权利是以转让为基础的。根据《继承法》,陆先生有权继承刘先生的遗产。

[案例评估]:本案涉及《继承法》中代位继承和转移继承的概念及其区别,以及“丧偶媳妇和女婿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取代先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年长一代的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刘浏达的儿子先于死者去世,他的孙子刘孝作为继承人刘达的***直系血亲,继承了死者的遗产而不是他父亲的职位,他的份额等于他父亲的份额。

那么,为什么法院裁定他的叔叔卢某有权继承遗产呢?这涉及到“转移继承”的概念。“遗产转移”(Transfer of inheritance)是一个理论概念,指的是继承人在遗产开始分割前死亡,遗产中应由他继承的份额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的继承制度。在本案中,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女儿刘青在死者死后遗产分割前三个月内去世。根据这一理论,本应由刘青继承的股份转让给了刘青的合法继承人卢某。刘晓的叔叔卢某“继承”了他姑姑刘青应该从他祖父那里继承的份额。

很多人对代位继承和转移继承的区别感到困惑,所以律师总结出如下几点区别:(1)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在转移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先于遗产分割死亡;(2)替代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转移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3)性质不同。继承是连续继承,代位继承是替代继承。(4)权利主体不同。在转让关系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但是,在代位继承中,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死者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

对于刘晓的问题,“为什么女婿有权继承而儿媳无权?”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10条,媳妇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媳妇和丧偶女婿要想获得继承权,必须满足“对公众、婆婆、公公和母亲承担重大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刘晓的母亲不是这样。他的叔叔卢某也不符合条件。当然,卢某并没有因为这个原因获得继承权,而是因为他的配偶去世而获得了继承刘某那份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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