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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时间:2020-12-02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继承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涉及复杂情况,难以取得证书;其次,适用的法律更加复杂。第三,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涉外继承的处理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公证书的出具要本着易于申请的原则,不要拘泥于一种格式。第四,涉外继承公证由公证处办理,公证员经司法部批准办理涉外公证。通常需要领事认证程序才能将涉外遗产公证人送往国外使用。

1。外国继承公证的管辖权。涉外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遗产所在地中国或者遗产所在地中国的涉外公证处管辖。涉及房地产的继承公证,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2。申请外国继承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本公证时,应当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证书的用途和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和复印件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证明。(二)死者及其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外国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和认证。(3)财产状况证明。(四)死者亲属关系证明和死者是否有人居住的证明。(五)死者生前立的遗嘱。(六)其他相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宣布放弃继承权、宣布死亡的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注意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并参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审查下列内容:(1)被继承人的情况。(二)继承的范围和数量,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人等。(5)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经公证处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和能力,继承的含义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公证处应当区别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公证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中国办理涉外继承的相关手续,也送往一些国家使用。第二,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发送到国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如亲属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办理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时间限制。一些国家对继承的限制很短,而另一些国家的认证期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期限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为防止因继承期限届满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公证处应当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并及时出具相关公证文件。(二)境外立遗嘱的审查和确认。遗嘱证明是指确定遗嘱是否由立遗嘱人自己订立,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是否发生变化。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国外立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立遗嘱地或立遗嘱人所在地的法律。那些已经被确认为价值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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