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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如何继承他们在台湾亲戚的遗产

时间:2020-12-02

1.大陆人在继承台湾遗产前必须收集或处理下列事项:

(1)死者死亡时的户籍证明和死者死亡时的搬家证明。

(2)内地继承人与死者亲属关系的公证和身份证明的公证。(必须经台湾基金会核实)

(3)编制继承制度表。

(4)提供遗产证书并准备遗产清单。(持有死者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和身份证明,并向台湾税务机关查询死者家庭财产的情况)

2。大陆人民必须在遗产继承之日起三年内,向死者居住地法院书面声明有意继承死者遗产,否则视为放弃继承权。

3。继承在《两岸关系条例》实施前开始的,前款所称期间自《两岸关系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自1992年9月18日起生效)在其他两岸关系法规实施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继承期限为四年。

4。内地继承人应参照《无争议事件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表达继承遗产的意向,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所,台湾服务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和电话号码。

(2)继承的原因、事实原因和申请继承的意向表达。

(3)注明大陆继承人的身份及其与死者的亲属关系。

(4)附上证明文件。(死者死亡时的户籍证明、内地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继承制度清单、遗产清单等。)

(5)主管法院。

(6)发生的年、月和日。

(7)申请人签字盖章。

上述与大陆有关的文件必须经台湾海峡基金会核实后方可生效。

5。台湾法院大陆继承人声明愿意继承遗产后,经主管法院核准备查,可持有核准备查的正式文件,按照一般继承程序取得遗产或分割遗产。台湾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大陆继承人可以持主管法院批准的官方文件和上述证明材料,向台湾国内局等部门申请遗产转移。

6。因为台湾海峡两岸长期分离,法律法规不同,特别是大陆人去台湾继承遗产不容易。因此,大陆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年内未向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书面表示继承,被视为放弃继承权,无法继承。有许多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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